被害人特殊体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10:34:37 113 人看过

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过程中,当涉及到被害人具有独特体质的情况时,这无疑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显著性影响。

通常情况下,倘若被告人的违规驾驶是导致被害人被伤害或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即使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被告仍有可能被判定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

(1)导致一人死亡或多达三人重伤,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2)引发三人以上死亡,并承担相同于交通事故的责任;

(3)由于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有交通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

当交通肇事牵连至一人以上重伤,且被告人担负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若还伴有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现,则应按交通肇事罪论罪惩处:

(1)在酒精摄入或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

(2)未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3)已知晓安全设备不全或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而仍然驾驶;

(4)明知属于无牌照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而继续驾车;

(5)违反标准严重超载驾驶;

(6)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离事故发生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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