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属于一个整体,如果房屋只有一部分在征收范围内的,不能只对在征收范围内的那部分进行拆迁,而是要对整座房屋进行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汽油自焚”对抗强制拆迁该不该
汽油自焚对抗强制拆迁该不该——著名律师杨大飞做客《智慧中国》
12月29日15时,著名律师杨大飞做客西陆网与新浪网一起打造的新锐访谈节目《智慧中国》,《智慧中国》是一档针对时下最热点的问题,邀请最前沿的专家作出最精辟讲解的一档大型访谈栏目。本期节目,《智慧中国》节目主持人石菲与著名律师杨大飞关于前些日子村民自焚对抗强制拆迁做了深入的访谈。
——什么样的拆迁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强制拆迁才是合法的?
拆迁的主体,我们首先看一下发条,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这样规定,拆迁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样所用的词语叫单位,单位的定义很广,我们可以理解为它是一个公司或者政府或者事业单位,而正是因为这个定义的单位两个字造成了对几乎所有人对拆迁人是不了解的,比如说在我所了解的这种拆迁的案件当中,有很多地方的拆迁,它的拆迁是拆迁办公室,或者某某拆迁委员会,这个情况下,这个主体这个单位是什么性质,很难定义。我个人理解,拆迁人分为两块,第一块政府作为拆迁机构,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应该视为拆迁人,这种为公益做的拆迁我觉得拆迁属于这一类。
另外一类出于商业利益的开发,他作为拆迁人这是另外一类,为什么把他们做分类,作为拆迁人这一块,首先明确它们俩的性质不一样,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拆迁人是基于公益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纯粹公益目的的拆迁和被拆迁人是容易沟通的,而且作为商业开发,开发商作为拆迁人往往是出于自己的利益,往往出现问题都是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对于拆迁人将来在立法规范的时候应该对他进行规范,比如说类似于开发商,他们作为拆迁人必须要求你有多的经营时间,多的从业人员,多少的机械设备,让你拆迁人在广大的这种被拆迁户里,形成一个诚信机构,因为拆迁人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诚信主体,他应当对政府负责任,对被拆迁户负责任,这是作为拆迁人的管理,但是在我们拆迁管理条例里,有一个第十条,它规定有一种机构叫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它实际上并不是拆迁的主体一方,它是基于拆迁人的委托代替拆迁人履行他的拆迁职能,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出现政府作为拆迁人它会出现这种所谓的委托单位,因为政府不可能自己拆房子,也不可能自己做一些其他的这样的建设类的工作,所以这个情况需要委托这样的机构去做这样的事情,但是他并不属于拆迁人的主体,所以对拆迁人我认为,在日后的拆迁立法里面,应当规划两类,第一类政府机构,它将来作为拆迁行为应该是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去实施拆迁行为。另外一个作为商业利益一方的主体不管是开发商,还是实际用地的使用权人,总体来说分这么两类,将来立法应该对这进行更加一步明确的解释。
关于违法拆迁的根源,我认为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政府政绩的需要,我代理过一个案子,一个是潍坊人民政府下属的街道办事处,在他辖区的旧城改造的时候,遇到了我的当事人,因为双方对拆迁始终没有达成协议,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我这边的当事人要求也不过分,就是说你给我适当的照顾,一个公平的补偿而已,但是政府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补偿的政策,作为政府一方也没有办法针对个案进行改变,给你重新立一个法不可能,这种情况下双方僵持不下,我的当事人非常倔强,没有造成席氏兄弟的后果,他当时也准备了煤气罐放在楼顶上,天天跟公安对着干,后来我们出面跟政府进行接触,政府说实际上作为政府来说我们也有自己的难处,因为旧城改造,本身对政府来说就是一个政治任务,政治任务是什么意思,政府今年领导在这块,告诉你今年这块必须拆迁完毕,如果拆除不完毕,将来对政府的改造对政府的形象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影响面,正是基于这种政绩的需要,所以才造成被拆迁户和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基础,造成这种暴力拆迁的主要原因。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也是我代理的案件,这是安徽省宿松县的开发区管委,进行招商引资,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很多企业没有土地,这种情况下,需要把开发区扩大范围,然后把土地重现的包出去,本身按照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应该是企业,我企业作为拆迁人,我申请这块土地,我自己去拆迁,但是政府因为招商引资,招商引资也属于政府的政绩,我招商引资越多,对我这一届政府的形象非常好,这种侵略下政府出面,把土地政府要求与国家公共利益的目的征下来,但是在后来出现的拆迁许可证事件,上面拆迁许可证的主体确实公司,我们知道签订这种协议必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但是恰恰相反达成协议是政府达成协议,拆迁是公司去拆迁,所以造成很明显,政府在辅助一些其他的商业目的进行拆迁,而实际上这个问题也是造成这种矛盾一个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我认为造成这种暴力拆迁无非两个原因,第一是政绩的问题,第二是因为后面这种商业利益的问题。
再补充一点,最后说政绩,为什么说因为政绩影响拆迁的后果,因为中西方的政治体制不一样,在西方的体制用一句比较形象的话,西方人当官眼睛往下看,中国眼睛是往上看,因为他们是民选制,所以他的眼睛必须看选民,选民选你才能坐在这个位置上,这种情况下,上面盯住选民的利益,我们当前的政治体系,它的任免和变动都是上面决定的,他们必须把自己政绩做的非常好,才能改变现状,所以我认为改变需要很多方面,包括政府都要改变。
——强制拆迁的背后隐藏的是什么?
如果要来回答到底隐藏着什么?我们首先要看拆迁的目的,拆迁的目的无非两个目的,第一刑事机关对于旧城改造纯粹为公益目的的建设,比如说我要把过去脏乱差的环境变成写字楼和住宅,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拆迁人他跟被拆迁人是站在同一面上,我把你的旧城改造完毕以后,我的政绩也可以,大家居住环境也好了,这种情况下是一种双赢的,这个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的拆迁,一般是不会发生类似于这样的暴力事件,真正的暴力事件的问题就是在于这种商业利益的拆迁,比如说现在政府拆除一片地,这个地如果公益目的大家无所谓,但是如果拆除这个地盖写字楼或者搞其他建设的话,这里面政府卖这块地到底收益是多少,现在我们知道看政府的政绩是看GDP,GDP越高就是政绩越高,GDP依靠城市建设,比我把这个地卖出去以后,我收进来的钱,我如果投资高速公路,或者其他技术建设的话,这种大量的本身就提升GDP的升高,出于这个目的所以政府非常关注,而且铤而走险,协助开发商进行拆迁,我觉得这应当是隐藏在拆迁背后的主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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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是指拆迁人违反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或者在拆迁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等。 具体来说,违法拆迁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拆迁; 2、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如未告知被拆迁人拆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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