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研
中国法院网讯一个不满2岁半的男童在“小博士”幼儿园午休时一直趴着睡,值班老师既未纠正其睡姿,又未按作息时间叫其起床,而是将其一人留在屋内午睡。迟至当日下午4时许值班老师去叫该男童时发现其呼吸已经停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这起特殊的幼儿猝死案,9月28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小博士幼儿园的张某与陈某赔偿男童之父母共计19.35万余元。
男童周阳(化名)系被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擅自开办的金水区大铺村小博士幼儿园的小班学生。2006年11月9日中午午休时,周阳一直趴着睡,幼儿园值班老师没有纠正其睡姿。其他幼儿起床后,值班老师也没有按作息时间叫醒周阳,并将其一人留在屋内继续午睡。当日下午4时许,幼儿园学生吃晚饭时,值班老师才去叫周阳。这时,发现周阳呼吸已经停止,面色呈现青紫。随后,幼儿园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周阳送往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但是,周阳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张某申请,为确定死亡原因,金水区人民法院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阳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排除外伤、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中毒、疾病、注射疫苗过敏性休克致死,周阳平素身体健康,发育营养良好,又死在睡眠当中,综合分析,周阳符合婴幼儿猝死综合症死亡。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张某与陈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小博士幼儿园系二被告共同开办、共同经营,该幼儿园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聘用老师无相关资质证书。
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幼儿园系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其设立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二被告未经过审批擅自开办小博士幼儿园,且该幼儿园不具备办幼儿园的条件;招聘未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教师上岗,并缺乏对教师上岗的监督、教育、管理,具有严重过错。周阳不满2岁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阳被送往幼儿园时监护义务已转移至幼儿园,幼儿园未对周阳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使周阳在该园午休过程中一直趴着睡,在已影响周阳的正常睡眠的情况下,未得到及时正确纠正,午休时间过后也未被及时叫醒,在别的孩子上课活动过程中,周阳未按时上课,直至吃晚饭时间才被发现停止呼吸,造成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二被告擅自开办幼儿园,并疏于管理,致使周阳在其监护期间造成死亡,虽然周阳死亡被鉴定为婴幼儿猝死综合症,但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二被告的过错与周阳的死亡这一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因其过错仍应对周阳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二被告承担70%的责任。
-
三岁男童不肯午休遭幼儿园园长频繁殴打
98人看过
-
2岁男童幼儿园摔伤获赔5400余元
59人看过
-
无证幼儿园摔伤幼童园长夫妇赔偿1.5万
110人看过
-
3岁童幼儿园溺水园方赔4万
413人看过
-
星幼儿园负责人打伤2岁女童被判赔偿
99人看过
-
儿童幼儿园内碰撞受伤幼儿园赔10万元
229人看过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
5岁男童在幼儿园磕破,缝了2针,将来留疤,幼儿园赔偿多少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5小孩在幼儿园摔伤胳膊的事情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一、小孩在幼儿园入读,年龄应该在六岁或以下,根据法律规定,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孩在幼儿园摔伤胳膊,幼儿园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小孩摔伤并非幼儿园老师、管理不到位,而是意外造成,并且小孩摔伤的时候老师在工作岗位上,并且已经及时把小孩送医院治疗,那么,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二、如果小孩摔伤的原因
-
女童幼儿园上课猝死母亲有赔偿责任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111、学校管理上有很大责任,家长可以就此与学校交涉,也可与三位女孩子家长进行沟通; 2、必要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3、发生这样的事情,对孩子的心理伤害很大,要及时帮助开导并使其走出阴影,否则,对孩子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
幼儿在幼儿园在睡午觉把脖子扭伤了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您的孩子在幼儿园午睡将脖子扭伤,幼儿园方面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其尽到相关义务的除外。请问您的孩子脖子伤情程度如何呢如需咨询,欢迎致电。
-
幼儿园小孩午睡睡的桌子,无床,导致小孩跌倒骨折,幼儿园跟老师应各自要怎样负责。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3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