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1 11:06:45 277 人看过

一、案情概况原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被告:**品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林通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8月,被告**公司受被告**公司委托,为**公司将桶装液体助剂从上海运输至汕头。为此,**公司与原告**物流签定协议,向**物流租借24只20英尺集装箱。**公司将该24只集装箱装载在被告**公司的“苏*立18”轮上。该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时船舶无不适航情况。次日,“苏*立18”轮航行至浙江温州洞头海面遇到雷雨大风,船舶、船上货物及集装箱一并沉没。事故发生后,**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消息及时通知了**物流。温州海事局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气海况恶劣,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涉案24只集装箱系**物流向**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物流已向**公司赔付集装箱灭失损失71,700美元及租金247.8美元。二、法院裁判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由为违约之诉。**物流与**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物流与**公司、**公司无租箱合同关系,故**公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温州海事局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未对天气海况恶劣程度作出结论,且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也是沉船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公司等有关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物流未举证证明涉案集装箱价值,依据《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的集装箱全损最低赔偿额标准计算损失为每只20英尺干货箱1,280美元。**公司在集装箱灭失后及时通知**物流,故无须支付超期使用费。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向**物流支付集装箱灭失赔偿金30,720美元、用箱费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物流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几方当事人在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公司向**物流支付人民币20万元,最终解决了本案纠纷。三、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集装箱租赁合同项下请求还箱及支付集装箱使用费、超期使用费的纠纷。被告**公司援引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把集装箱的灭失原因说成是“因不可归责承租人的事由”和“不可抗拒力”进行抗辩,未得到法院的采信。被告**公司和被告**公司均辩称“与原告没有租赁合同关系,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均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最后法院认定此次海上事故不属“不可克服、不可避免、不可预见”,被告**公司不能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集装箱租赁人**公司应对“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集装箱灭失承担不能还箱的违约责任,同时须支付集装箱使用费;而被告**公司和被告**公司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品援公司赔付原告后,可以另行起诉向被告**公司追偿。本案二审期间,几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司直接向**物流支付人民币20万元赔偿,最终解决了涉案纠纷。二审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效率。四、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327号原告****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品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被告**林通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品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林通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还箱及超期使用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8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8月29日收到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于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8月,**公司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运输24只20英尺的集装箱货物,为此,**公司向原告租借了24只集装箱,涉案集装箱装载在**公司所有的“苏*立18”轮上。同年8月30日,“苏*立18”轮从上海驶往汕头,途经温州附近海面时船舶及货物、集装箱一同沉没,涉案的24只集装箱也在其中。原告将涉案的24只集装箱租给**公司、**公司时,集装箱状况是完好的,但**公司、**公司至今未归还24只集装箱,也未对此作出任何赔偿。由于涉案的集装箱是在**公司掌管之下沉没的,**公司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24只集装箱并承担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租金33,180.00美元;如三被告不能返还集装箱,则赔偿原告集装箱损失71,700.00美元并支付自租箱之日起的利息损失5,947.51美元。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公司辩称:因装载原告的集装箱的船舶发生了沉没,沉没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被告所负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辩称:因**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所以没有返还24只集装箱的义务,也不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辩称:如原告诉**公司违约,**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如原告诉**公司侵权,因**公司的船舶沉没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公司给原告的传真件,证明**公司向原告借箱的事实;证据2、**公司的托运运单,证明**公司为托运人,涉案集装箱装在“苏*立18”轮上;证据3、船舶登记资料,证明**公司是“苏*立18”轮的船东;证据4、工商资料,证明“南京林通水运中心”更名为“**林通水运有限责任公司”;证据5、租箱协议,证明涉案集装箱全损的价值;证据6、**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给原告的传真件,证明**公司向原告索赔;证据7、赔偿证明,证明被告支付的赔偿数额;证据8、**公司的支票,证明**公司向原告借箱时,押支票作为担保;证据9、箱龄证明资料,证明涉案集装箱的箱龄;证据10、《中国港口指南》摘录,证明事故发生地的水文气象;证据11、工商资料,证明**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证据12、国家海洋气象资料,证明事故发生时最大风力5级;证据13、上海海洋预报中心证明,证明事故发生时最大风力6至7级;证据14、上海中心气象台的证明及气象云图,证明卫星云图分析与实测不符。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3、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反映集装箱全损的价值;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司提出的索赔请求并不能证明集装箱的损失,**公司与原告是关联企业,故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有问题;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付出的赔偿款,应提供付款凭证,且该款不能作为原告对**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证据8,无异议;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公证、认证,境内证据材料应提供原件,该证据没有证明力;证据10,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11,无异议;证据12,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仅是参考件,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与温州海事局的事故报告内容不一致;证据14,无异议。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3、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反映集装箱全损的价值;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集装箱损失的价值有异议;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集装箱损失的价值;证据8、无异议;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公证、认证,境内证据材料应提供原件,该证据没有证明力;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11,无异议;证据12,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仅是参考件,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且海洋站的位置与沉船的位置不同;证据13,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有异议;证据14,无异议。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3、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租金明显高于市场价,对内容有异议;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集装箱损失的价值有异议;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集装箱损失的价值;证据8、无异议;9,真实性有异议,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公证、认证,境内证据材料应提供原件,该证据没有证明力;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11,无异议;证据12,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测量位置与沉船的位置不同,且证据内容只是部分摘录,对形式也有异议;证据13,因该证据仅是分析意见,不是实况,且海洋预报中心无权预报海洋气象,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4,无异议。被告**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公司给原告的传真件,证明租箱的用途、租期,涉案集装箱灭失后已及时通知原告;证据2、“苏*立18”轮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该轮在开航时适航,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船舶沉没、集装箱及货物全损。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中的气象状况有异议。被告**公司、**公司对被告**公司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运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公司与**公司存在货运合同关系,**公司与原告之间无集装箱租赁关系。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证据质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因**公司将涉案集装箱转租给**公司,故**公司对此也有责任。被告**公司、**公司对被告**公司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船舶所有权证书;证据4、船舶国籍证书,证明“苏*立18”轮的所有权是**公司的。证据5、船舶检验证书,证明“苏*立18”轮是适航的。证据6、船长报告书;证据7、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证据8、温州海事局事故报告,证明事故原因及结论。证据9、抢救过程的说明,证明当时的天气情况。证据10、海域天气分析报告;证据11、天气实况证明;证据12、专家分析报告,证明当时的天气、海况。证据13、关于船长责任的海事局证明,说明船长无过错。证据14、关于大副责任的海事局证明,说明大副无过错。证据15、租船合同,证明在发生事故时,“苏*立18”轮处在期租期间。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3、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船舶开航时是适航的;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气象状况的描述与实际不符;证据7,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对关于气象状况的描述的内容也有异议;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关于气象状况的描述的内容有异议;证据9,无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对内容有异议,气象状况的描述与实际不符且该证据没有制作日期;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分析内容有异议;证据11,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且是分析意见,不是实况记录;证据12,对分析的正确性有异议;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与海事调查报告相矛盾;证据14,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5,没有原件,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被告**公司、**公司对被告**公司的证据全部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3、4均是原件,证据8、11、14因被告无异议,故均予以确认;证据5、6、7、10、13,因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为复印件,因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故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2系原件,因被告**公司对真实性未作出合理反驳,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公司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原告与其他被告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2,因原告与其他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公司的证据认定如下:因原告与其他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公司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3、4,因原告与其他被告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证据5、6、8、10、12、13,因原告与其他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为复印件,该证据制作人是**公司,从证据来源可确认其真实性;证据9、11、14、15,未提供原件,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不予确认。经对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1年8月,**公司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运输24只20英尺的集装箱货物,从上海至汕头。因该货物装在原告的集装箱内,为桶装液体助剂,故**公司向原告续租这24只集装箱,并约定:每只集装箱用箱费为人民币500元,还箱至上海洋泾码头,使用时间为25天,超期使用费为每只集装箱3.50美元/天。**公司将24只集装箱装载在**公司所有的“苏*立18”轮上。同年8月29日,“苏*立18”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当时船舶并无不适航的情况。次日19时30分,船舶航行至浙江温州洞头沿海海面,遇到了雷雨大风,19时50分,船舶开始下沉,直至船舶及货物、集装箱一同沉没,其中包括涉案的24只集装箱。事故发生后,**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消息及时通知了原告,并称等海事报告出来之后再商处理意见。2001年12月18日,温州海事局制作《“苏*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原因作出了分析,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气海况恶劣。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由于涉案的24只集装箱是原告向**公司租赁的,2002年10月8日,原告向**公司赔付了集装箱(按照干货箱的标准)灭失损失71,700.00美元及租金247.80美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双方均已确认,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形式要件符合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不存在租箱合同关系。**公司认为,温州海事局制作的《“苏*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确认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物灭失,故集装箱租赁人可以免责。但是温州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气海况恶劣;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该报告已明确表述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当也是本次事故原因之一,同时对天气海况恶劣的程度未作结论,更未对是否属于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不能预见的事由下判断,故**公司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公司认为温州海事局已证明,“该事故是由于自然天气海况恶劣所引起,船长黄*铃及其他船员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故本次事故属不可抗力。虽该份证据所述的事故原因与《“苏*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不同,但是从证据目的性来看,出具该证明的主要目的是用以说明船长及船员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无赔偿责任,并没有说明船东无责任;从证据效力上来看,该证据的落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海事专用章(1)”的印章,从效力上要低于温州海事局的公章;从证据的全面性来看,《“苏*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详细地记载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综合地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具完整性和可信性。故**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根据《“苏*立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所确认的事实,在事故发生当时,“苏*立18”轮在海面上遇到7-9级大风,但是这无法推出“苏*立18”轮是突遇7-9级大风,不可抗拒,必定沉没的结论。故被告作不可抗力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公司称因其主观上无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也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的,需赔偿经济损失。关于涉案的24只集装箱价值及箱龄,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对涉案的24只集装箱价值事先又无约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与被告**公司的租赁关系确实存在,且租赁物现已灭失也属事实,故根据《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集装箱全损最低赔偿额标准计算,每只20英尺的干货箱为1,280.00美元,24只集装箱共计应赔偿30,720.00美元。**公司辩称,由于“苏*立18”轮沉没导致集装箱灭失,使用收益无法实现,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须向原告支付用箱费及超期使用费。本院认为,“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是指承租人已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由于**公司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经为租赁物选择了谨慎的占有人。故**公司请求免付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涉案集装箱灭失是在**公司正常使用期间,且**公司在集装箱灭失后,及时通知了原告,并未发生超期使用费;另原告向**公司赔付时,也没有支付超期使用费,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超期使用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请求自租箱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本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由于原告向**公司赔付集装箱灭失损失之日起其利息损失实际发生,故**公司还应付原告30,720.00美元和人民币12,000.00元所产生的银行同期企业存款活期利息损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综上,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品圆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集装箱灭失赔偿金30,720.00美元、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为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该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履行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原告****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74.74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735.94元,被告**品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358.80元。被告**品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之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另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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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31日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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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有如下几点:1、法律规定不完善,存在漏洞;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缺陷;4、业主委员会不规范,不能真正发挥作用;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诉讼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023-07-11
    194人看过
  • 商铺租赁纠纷典型案例(二)打到最高法院的租赁纠纷
    赵先生经营某家居品牌,承租了苏州某大开发商开发的湖东某商业广场中的店铺,租期十年。当时因地理位置较偏,开发商给予了一年免租金的优惠政策,其后的九年租期的租金也相当优惠。就在刘先生装修好准备进场营业之时,接到开发商通知,商业广场另有客户整体承租,不再出租给刘先生,也不同意刘先生的索赔要求。刘先生不得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按另行承租其它类似商铺计算,索赔十年租期的租金差价损失一千余万元,案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裁定原则上支持索赔此类租金差价,但认为刘先生尚未实际改租其它商铺,因此实际损失无法核算,要求刘先生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再另行起诉。【张律师点评】如前所述,商业租赁租期长、金额大,对于此类大型商业项目的出租方来说,在确定租期、租金和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时,一定要注意考虑将来业态调整和整体出租、出售的可能性,在合同条款中为自己留有余地,以免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因少数零星租户而导致转型失败或付出过高的代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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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装箱出租押金怎么交
    一、集装箱出租押金怎么交具体找到集装箱出租公司,询问租金,双方都没问题就可以交了。二、集装箱车辆运输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集装箱车辆运输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是,原告跟运输合同纠纷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案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求及运输合同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受诉法院才会立案的。三、集装箱车辆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状(一)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二)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
    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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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装箱物流解决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持续11年中国物流供应链管理软件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于京召开“供应链改变中国”――博科资讯“赢在物流”计划启动仪式暨物流管理软件全线产品发布会。会上,博科资讯分享了其对中国企业发展困境及出路的理解,深入阐述了通过物流供应链信息化管理挖掘企业第四利润源的思路,并推出了包括“集装箱物流解决方案”在内的9个应用解决方案。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外贸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国集装箱物流业也增长迅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集装箱物流发展速度始终远超过6%至8%世界平均增幅,2007年,中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首次突破1亿TEU大关,中国海路、公路、铁路、内河集装箱运输近些年来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今中国已初步建成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规模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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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方案说明(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方案说明(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我司与上海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已于2009年6月17日经由贵院开庭审理完毕。对于调解一事,我司有几点向贵院说明如下:一、我司现在在XX的经营已被迫停止,除该处电源无法正常供应之原因外,更重要的是,近来有部分业主陆续前来我司XX店内捣乱、干扰,声称与XX公司只签订了3年期租赁合同,现XX公司已无权再行转租,强烈要求我司尽快搬出XX。而XX公司却始终无法拿出有效权利证据或转租合同予以解决。我司与XX的租赁合同已成一纸空文。二、在这场与XX公司的合作中,由于XX公司的原因,导致我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340万之多,还不包括我司商誉上的无形损失和一笔高额的员工遣散费等其他损失。三、我司本着和谐社会的理念,愿意接受在贵院组织下的调解。我方的调解方案意见如下:(1)确认XX公司超期租赁条款无效,我司撤出XX的经营。(2)我司
    2023-06-09
    486人看过
  • 集装箱检疫
    法律综合知识
    申报项目(1)预定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日期(2)卸下的地点和目的地(3)集装箱内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4)集装箱装自国家或港口。查验程序流行病学调查(1)了解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或经过疫区是否启封装卸过货物(2)了解集装箱装载货物的种类、数量、有无腐败变质的情况现场检疫空箱:应在有的严密防鼠防虫措施的情况下抽查开箱检疫,然后决定放行与否。重箱:一律进行预防性杀虫和灭啮齿动物。然后开箱检查,根据货物的情况再决定其他方面的卫生处理或放行。卫生处理指征(1)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集装箱;(2)装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集装箱;(3)装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集装箱;(4)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集装箱;(5)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集装箱。方法:除鼠或除虫、消毒[网络收集]
    2023-04-24
    58人看过
  • 租赁合同 纠纷 商铺
    优先购买权
    1、租赁房屋产权问题承租租赁房屋产权不明或瑕疵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很好保障。2、租赁协议期间的装修问题第一、关于装修范围必须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第二、不能损害原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第三、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装修折旧与补偿方式一定要约定清楚。3、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4、租赁协议的解除问题。一、房屋租赁是否进行备案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出租是否备案不影响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②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③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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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装箱知识
    法律综合知识
    1.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40尺货柜;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吋,简称40尺高柜。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40尺平底货柜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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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5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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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0-04
      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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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下列条件写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是合同订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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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6
      你的问题不明确。是不是员工犯罪了,你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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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1-15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证据 您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 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 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 承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