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假释,都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或假释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或假释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假释的裁定法院应该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一、减刑、假释裁定后看守所如何处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二、减刑和假释的利与弊有哪些
(一)优点
1、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犯罪人,促进其积极悔过自新。
2、把减刑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明文加以规定,这对于鼓励正在服刑的犯罪人积极改造,认真悔罪,成为新人是很有促进作用的。
3、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进罪犯改造和回归,最终达到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二)缺点
1、基于悔改表现的减刑、假释的主要判断标准是计分考核,而计分考核由监狱干警操作,监狱干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无论如何细化标准,都难以避免权力寻租。
2、由于教育、矫正效果要依靠具体的考核分衡量,因而直接的结果就是,那些能得到较高考核分的服刑犯更容易获得减刑、假释。现实中,那些头脑灵活、善于伪装、目标明确的服刑犯一般能获得较高的考核分;而那些真正老实改造,却因无一技之长,行动迟缓的服刑犯考核分往往较低。因职务犯罪而入狱的犯罪人能更容易获取减刑、假释,除其他人为因素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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