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时间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30:28 195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时间范围对合同相关行为的阶段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发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在合同成立前,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信托利益的损失,属于合同过错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范围。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的违约行为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约,并且在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时,在合同成立至生效的过程中,应承担合同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未生效,如何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合同约束力?虽然不具有合同效力,但仍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约定义务即为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并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合同责任将在这一阶段发生。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现在应该从要约的生效阶段到合同的生效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因素很多,有些原因不一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在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对信托利益造成的损害,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

最重要的是理解订立合同的过程,即:,合同过程的重要内涵。缔约双方的目的是使合同生效并实现其预期利益。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生效。如果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是否意味着合同签署过程尚未结束?这是一个等待重要任务完成或合同期限到期生效的过程。这也是通过执行批准、签证、注册和其他程序使合同生效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是合同签署过程的延续。这是因为合同不生效意味着当事人不能获得预期的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终目的也无法实现。只有合同生效,其预期利益才能成为现实的履行利益。因此,合同的终点是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预期利益。至于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则是违约或合规问题,不再是缔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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