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申请对方国外财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08:30:33 449 人看过

对于说一方在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清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查明,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的问题分清夫妻共同财产是必然的,但涉外婚姻有一方的是在国外的,所以区分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涉外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一)双方协议分割;

(二)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财产诉讼的,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幢位于国外的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该房产的处理应适用国外的法律,而我国法院不能对上述的财产进行处理。因此,法院只能对夫妻财产中属于中国的部分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在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房产变卖折现后再归国以中国法律进行分割。

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一、涉外婚姻中需要注意的财产问题

涉外婚姻中的法律问题会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有较大的不同。但从总的原则来说,不论是涉外婚姻,还是涉港、澳、台婚姻,夫妻财产制度一般都包括两种制度:一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一种是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通俗地说,是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婚姻财产对外的责任和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所达成的协议。我国将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事实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认可夫妻双方对于其财产的约定,只要该种约定不违背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是有效的,也是在确认夫妻财产归属以及法院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要遵循双方的约定,只有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时,才依据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又有夫妻共有财产制和夫妻分别财产制之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实施夫妻共有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对财产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结婚就好比是两个人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两个人对共同的基金都享有共同的利益,因为婚姻产生了一个夫妻共同财产。各国之间的区别在于:有的国家所指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后财产,有的国家所指的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婚后财产还包括婚前财产。

二、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一)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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