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4 18:54:18 191 人看过

2012年,陈某与胡某以办理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借款共计200多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债权人将陈某与胡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陈某与胡某有住房一栋及商品房一套,遂裁定查封该住房一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5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并参与分配,同时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决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该判决书规定陈某与胡某归还该公司借款239万元,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笔者认为可以

【案情】

2012年,陈某与胡某以办理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借款共计200多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债权人将陈某与胡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陈某与胡某有住房一栋及商品房一套,遂裁定查封该住房一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5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并参与分配,同时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决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该判决书规定陈某与胡某归还该公司借款239万元,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对于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能否参与分配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而不能参与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由于本案还有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而不是同一被执行人。但参与分配与财产保全的目的“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相矛盾,从保护其他债权人合法债权出发应当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可以参与分配。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特定的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本身就并非追求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利益,这一制度只提供债权人普遍受偿的机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该条规定的应当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受偿的顺序。依该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是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能够偿还大部分债务的情形。

再次,在本案中由于有担保人的存在,能否认定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强调的同一被执行人,并非是指唯一被执行人。即不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分别确定的被执行人是否多人,仅需该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均指向一个共同的被执行人,那么就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笔者认为第90条与第88条之间的关系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因为在第90条适用时有个前提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第90条的规定,允许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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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是否能在起诉中申请参与分配?
      广东在线咨询 2024-12-22
      关于李隆能否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隆对黄全平的债权尚处于诉讼
    • 在诉讼中,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重庆在线咨询 2024-12-01
      关于李隆能否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李隆能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李隆对黄全平的债权尚处于诉讼
    • 被执行人如何参与分配债权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2
      被执行人员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担债务,若是之前就已经有债务分担方案的,那么按照之前确定的方案分担债务即可。若是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那么可能会中止执行。
    • 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的,债权人能否直接向其他组织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2
      财产保全是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进行的司法程序,即暂时扣押被保全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财产保全的财产不能直接分配。如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要依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执行程序中,对于轮候查封的,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报道的,由在先查封的人受偿,剩余的,才由轮候查封的人受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
    • 能否让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保全的财产?
      甘肃在线咨询 2024-11-26
      在被执行人未拥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全部未偿还的债务的情况下,已对被执行人累积金钱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仍需清偿剩余债务。如果债权人在后续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能产生收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债权人的申请,继续进行相关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9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