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缺陷与不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1:36 174 人看过

中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使辩护人无论在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上还是在诉讼的介入时间上都有所改进,但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努力,静态的立法成果并不一定和动态的司法实践一一对应。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一方面,辩护人的权利大量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辩护人本人的人身权利也经常面临威胁。中国的律师辩护现在正陷入几难境地。

第一、会见难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两院三部一委发布的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这里的应当是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以内作出安排。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尚未得到认真的落实,具体表现在:

一是办案机关以种种借口无限拖延;

二是非涉密案件还要层层审批;

三是不允许单个律师会见;

四是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准会见;

五是在会见场所秘密安装摄录设备;

六是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控制问话内容等,使律师在行使法律赋予的会见权时步履维艰,会见制度形同虚设。

第二、调查取证难

律师要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必须占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是否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如和调查取证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民主、公正的原则性问题。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现状并不乐观,据统计新刑事诉讼实施以来,全国已有200余名律师因调查取证被冠以伪证罪而遭受拘留和逮捕,最后绝大多数又以无罪予以释放。这一反常现象造成辩护律师的恐慌心理,不敢大胆从事调查取证活动,甚至多数律师接受委托后,干脆不作任何调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也降低。

第三、阅卷难

在辩护活动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是行使辩护权的关键和核心,只有全面了解案中的证据材料,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十分重视这一环节,为实现律师的知情权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充分的机会和条件,但刑事诉讼从立法到实务,辩护律师的该项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即使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限制有加。

第四、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

就刑事案件实际状况而言,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的比率并不高,高水平的律师更是不愿参与刑事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

第五、维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难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这些要求已经被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所吸纳。但是在中国的现实中,还时常有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到侵犯,致使无罪被拘留或逮捕,甚至送交法庭审判的情况。特别是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实为少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6: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文章
  •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律师如何参与刑事辩护
    一、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一)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三)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四)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五)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023-03-17
    487人看过
  • 刑事申诉制度的缺陷与对策初探
    设立刑事申诉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诉讼活动终结后又一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条件。但由于法律对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规定不尽完善及申诉人法律意识的差异,实践中滥用申诉权之情况并不少见。为此,分析和研究我国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申诉的范围、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息讼止争、扶正祛邪、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结合近年司法工作实践,本文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析。一、刑诉法关于刑事申诉范围的规定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现行刑诉法对刑事申诉范围的规定,在基本保留了旧刑诉法规定的申诉范围模式上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申诉权,如在一些诉讼程序上增设了让申诉人行使申诉权的方式,用以监督、制约这些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刑诉法关于刑事申诉范围规定大体可归类为以
    2023-04-22
    344人看过
  • 事实辩护和不足辩护分别是怎样的
    一.辩护之案件事实辩护案件事实辩护是指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3、情节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
    2023-06-14
    482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六大缺陷
    在刑事诉讼中,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已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泸县法院通过调研后认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六大缺陷,已成为引发刑事案件当事人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影响构建和谐新农村进程的一大障碍。一、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享有对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知情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根本不知道刑事诉讼已经进入到哪个阶段。具体地说,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除了向被害人了解相关情况外,基于保密原因不能向被害人说明案件侦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全将被害人作为局外人看待。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除听取被害人或委托人的意见外,也不会将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根本不知道应当如何配合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在审判阶段,除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公诉文书送达被害人。二、被害人与检察机关意见分歧时,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虽
    2023-06-11
    75人看过
  • 现行刑事赔偿存在的缺陷
    第一确认程序的缺陷当事人要求司法赔偿,必须先确认有关机关行为违法,未经确认不能进入申请程序。确认已经成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重大障碍。此种自己任自己案件法官的作法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加上法律未对确认期限和不确认责任作出规定,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没有确认权,使得相当多的司法侵权事实行为得不到确认。第二赔偿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置的缺陷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委员会的性质没有定位。赔偿委员会是否为法院的审判机构,有何权力,这种既不是审判委员会,也不是合议庭的机构是否常设,单独设置还是合并设置等等涉及司法赔偿案件审判机构的根本问题极不明确。赔偿法关于中级以上法院内设的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不相协调。下级法院经常就案件审理中的疑难事项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当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公正性难以保证,也不符合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治原则。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
    2023-04-24
    78人看过
  • 我国刑事指认制度的缺陷
    仅有的这些条文规定太过抽象且粗陋,缺乏操作性,影响了指认结果的准确性,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许多疑问无法解决。(一)指认的证据能力问题指认通常是在侦查环节进行的,那么,审判外的指认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呢?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并未针对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指认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不可一概而论,关键看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二)指认程序中律师在场权问题指认是一种侦查行为,因此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我国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立法上讲,并不否认指认程序中律师有权在场,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侦查环节中不允许律师在场。(三)采取哪种指认方式的问题如前文所述,指认
    2023-04-04
    63人看过
  • 受贿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的区别
    网友提问:受贿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有什么不同?营口律师为您解答:1、专业从事本类犯罪辩护。受贿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023-06-03
    73人看过
  •  刑事辩护中的律师与辩护代理的职责差异
    刑事辩护代理之间的差异表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产生背景、执业范围、法律依据、工作职责、诉讼地位、适用范围、诉讼任务、权限范围和权利内容等。其中,刑事辩护人的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的参加诉讼依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刑事辩护代理之间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点:1.它们的产生背景不同。2.执业范围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工作职责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2、诉讼地位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诉讼任务不同。5、权限范围不同。6、权利内容不同。7、活动名义不同。 差 异 一 : 产 生 背 景差异一:产生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对于鼓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
    2023-09-08
    60人看过
  • 中国刑事拘留的制度缺陷
    中国刑事拘留的制度缺陷。1、拘留决定的主体属于公安、检查机关。由于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拘留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往往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可以直接适用拘留。2、对拘留适用条件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如,刑事诉讼法第61条(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几乎已经将所有情况包括在内,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依此类条款任意裁断拘留。3、拘留期限的延长过于随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显而易见的,拘留期限的延长,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可以依侦查,讯问的需要而随意适用。
    2023-06-11
    192人看过
  • 缺陷产品保护的期限
    缺陷产品保护的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应当自知道自己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超过二年期间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缺陷产品保护的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应当自知道自己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超过二年期间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
    2023-06-08
    394人看过
  • 丰田被指隐瞒缺陷自我辩护将更困难
    针对丰田1月因油门踏板缺陷在美国召回的230万辆丰田车这一问题,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4月5日提出了创纪录的1640万美元的民事处罚,低于丰田预计的截至3月31日的2009财年净收入的2%。丰田自2009年9月知道安全问题的存在之后,未能及时地做出响应。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发现对于诉讼原告很有用,即使这些发现在审讯中不被承认为证据,里士满大学法学院的教授CarlTobias表示。丰田的发言人MarthaVoss拒绝就此发表评论。作为我们加强对质量保证承诺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已经采取了许多重要的举措,来改善我们与管制者和消费者之间就安全问题方面的交流,丰田公司在4月5日的声明中表示。这包括为北美公司委任了一个新的首席质量官以及为该地区委任了一个做安全方面决定的更重要角色。在寻求解决办法的谈判或请求审判员进行更广泛深入调查的过程中,原告律师可以利用NHTSA的这些发
    2023-04-25
    276人看过
  • 缺陷责任期与养护期是否相同?
    缺陷责任期和养护期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二者的区别:一、养护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五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五十年;二、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与缺陷责任期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使用的是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提法。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
    2023-07-05
    489人看过
  •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的缺陷
    从世界的视角看,“可采性”正逐渐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的核心理念,“确立有限度的程序性裁判机制”也逐渐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的实现方式,“彰显程序正义价值和证据法规则独立性价值”正渐趋成为各国刑事证据法理论的研究取向。然而,我国刑事证据法的立法、实务及研究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亟需反思。关键词:刑事证据;缺陷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表达以证明性,而非以可采性为核心1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设定以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为认识论取向,缺乏“防止误判”与“价值权衡”等现代证据法理念。由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受积极真实发现主义思想的影响,在规则设置上,不仅《刑事诉讼法》中很少规定关于证据能力的可采性证据规则,就连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很少涉及。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概念的界定停留于“先验”层面上,无助于建立一套旨在规制证据调查、帮助证据审查、避免证据误用的证据规则。而这种先验假定实际上提出了两种非
    2023-06-11
    203人看过
  • 医疗事故罪刑罚配置的缺陷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读本条可知,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客观上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侵犯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利。这一规定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它与概括性的事故犯罪不同。我国1979年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概括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其分解为“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的情
    2023-06-23
    133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 更多>

    • 行政复议法的缺陷与不足包括什么啊?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5
      如《行政复议》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我国的行政复议模式中还有一种自我管辖。如《行政复议》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样一种自我管辖是违反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
    • 智力缺陷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如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5
      需要看他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具备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智力残疾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刑事辩护与刑事自诉辩护是一样的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7
      当然不一样。 1、最终如何判处,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2、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
    • 证据不足对事实的辩护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7
      两种思路:一、单个证据的辩护;二、从司法证明的角度辩护。
    • 刑事辩护上如何辩护犯人,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1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制度,在表面上有些共同特征,最明显地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诉讼地位不同 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