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巩义市将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此次调整是自2002年以来的第7次调整。调整对象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
讯:巩义市将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此次调整是自2002年以来的第7次调整。
调整对象包括: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次伤残津贴的调整。
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重点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其中,以1996年10月1日为限,相关人员工伤待遇将分两类标准上调。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工伤人员
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津贴分别上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中,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80元(配偶是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6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上调100元、80元、6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人员
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津贴分别上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中,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75元(配偶是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55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上调95元、75元、60元。
按照规定,本次工伤待遇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待遇本月底前发放到位。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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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月增145—203元
【旧标准】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受伤时月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至六级伤残,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也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新标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03元,二级每月增加192元,三级每月增加181元,四级每月增加170元。五级和六级由用人单位在原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每月增加153元和145元。
护理费月增68—114元
【旧标准】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新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68—91元
【旧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领取抚恤金,配偶领取标准为职工死亡时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领取标准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
【新标准】配偶领取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其他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每月增加68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需在6月28日前到所在街道办理资格验证手续。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则由单位组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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