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医务人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03 01:41:40 439 人看过

一、农村征地补偿分配医务人员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二、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谓听证,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在征地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

首先,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协商。力争能够协商解决。

其次,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里需要说明的,不是申请批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裁决,而是批准征地的政府,即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

最后,如果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如兴办企业、开垦耕地、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单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的个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主要用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迁建等。自行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如果统一组织拆迁或迁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承担拆迁或迁建的单位。

青苗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

三、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

(一)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二)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三)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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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户籍会迁入工作坐所在地,公职人员的一般不享受征地补偿款。一、一般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怎么判刑的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判刑规定有:1、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坐过牢的人有什么影响坐过牢的人对自身还有家人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就业方面。如自身和子女无法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因为坐过牢的人有案底,无法通过政审,也就无法从事一些工作。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案底是无法撤销的,是永久存在的。而且如果考公务员,如果父母在服刑,子女无法报考公务员。父母服刑完毕,才可以。三、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什么决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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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由村集体分配是否合理
    1、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农村征地补偿由农村集体所有成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予以支持。在其他承包方式中,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在承包期间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家庭只能申请使用一块宅基地作为住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许多被征地农民都遇到了被征地者拒绝补偿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其实,只要有一个以上的宅基地,就不会认定为非法占地,但应该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认定。有多处宅基地,但总面积不超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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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24
      可以根据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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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
    • 农村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分配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比例是多少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16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方法分配: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所有人取得;2、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拟定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如何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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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9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