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郝建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21:07 72 人看过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郝建强

李某是某市劳动就业局局长。2004年4月,应本市矿产局局长王某要求,李某擅自决定将本单位200万元现金借给矿产局使用用于基建,至今未还。作为回报,王某将李某之情妇魏某安排到矿产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李某将公款挪用给矿产局使用的行为算不算“归个人使用”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其他单位”既包括非国有单位,也包括国有单位。

这样,对于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只要具备“谋取个人利益”这一要件即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李某虽未获得个人可见利益,但其为情妇谋取的利益,既非国家利益,又非集体利益,当然属于个人利益。当然,这里的“个人利益”,不仅仅限于本人利益。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就业相关文章
  • 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
    2003年12月2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X在黑河市自家门前因琐事与过路的学生王X发生口角,刘X返回家中取一把匕首追上王X,二人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刘X用匕首刺至王X左颈处,将王X刺倒后逃离现场。王X系左颈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犯罪嫌疑人刘X先逃至市内一家计算机培训中心找到其朋友窦某某,并将自己用刀捅人一事告诉窦,窦领其先到自己家中躲藏,后用其父亲的手机将刘X用刀捅人的事告之在外地打工的刘某某(刘X的父亲),刘某某先跟朋友由某某联系,后让儿子到由家取100元钱,然后到龙镇找他。窦某某和刘X到由家取到钱后坐火车前往龙镇找其父亲,刘某某、翟某某将二人接至龙镇翟家藏匿。12月23日晚至24日,刘某某多次打电话让由某某及窦某某的父亲打探被捅人的情况,24日由告诉被捅的人已死亡,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让刘某某将手机卡扔掉,窦某某的父亲告之刘某某警察正在其家中进行调查,让刘某某将其儿子作案时所穿
    2023-04-25
    373人看过
  • 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至2005年间,黄某某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石油分公司”的公章,与北京市某急诊抢救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先后向该中心销售柴油426654升,应结款为人民币1372995.74元。至其被抓获归案前,黄某某从该单位结走款项计人民币1311632.05元,余款61363.69元尚未结清。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无证经营成品油,且在所销售的油品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40条和225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较重的罪名,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
    2023-05-31
    221人看过
  • 哪些行为会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怎样处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但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
    2023-03-31
    362人看过
  • 以办公事为由借用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个要看具体的案情,不同的案子有不同的结果,并不是所有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首先,普通的打工人员即使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的单位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因为,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以,主要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挪用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用于支付医疗费、办理婚丧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些情况没有达到一定是数额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的,都是不构成犯罪的。总的来说要有下面三种情况才涉嫌挪用公款罪:(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2023-06-12
    417人看过
  • 挪用公款过程中出具借条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任某系某村村委会会计,2005年3月因该区修建环城公路征用该村村民王某某土地,并由该区国土资源局赔偿王某某土地补偿款10余万元。2005年8月该款从该区国土资源局转到该村村委财务账上后,任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向王某某办理支付该土地补偿款过程中,擅自挪用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为其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因资金不足又再次挪用1万元。2007年3月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再三催要下,任某在王某某的住处给其补写了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以掩盖挪用的事实,挪用的款项至2007年12月案发时一直未还。期间,王某某也并未在土地补偿款的领取凭证上签字认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文认为,任某的行为与王某某之间并无联系,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会计属于基层组织人员,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
    2023-06-11
    274人看过
  • 借条签字问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领导签字的款不算挪用公款。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借条上没有注明担保人但签字了有效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一)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
    2023-07-04
    287人看过
  • 企业挪用银行贷款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在银行追究行为人(自然人)法律责任的前提下,非国有企业挪用银行贷款资金的,按情节轻重分属挪用资金违法违纪行为、挪用资金罪;国有企事业单位挪用银行贷款资金的,属挪用公款罪。行为主体都是自然人。公司法人本身挪用贷款,构成借贷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无需提堂,银行可照约追索本金及罚息、违约金,欠钱了才需要提堂。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
    2023-06-03
    199人看过
  •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逃逸问题。
    本案中李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点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李某事发后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逃逸。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规定对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首先,事故发生后,因为是初学,李某吓的六神无主,用他本人的话讲是吓晕了,怕当地人打,在师傅罗某的主使下才坐上车离开现场的;其次,事故发生后,将车开离事故现场的是罗某而非李某;最后,当惊恐万分的李某回到A区后,将此事告知家人后,内心才逐渐冷静下来,最后连夜同家人董某租用出租车赶回B区投案自首。因此,辩护人认为李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李某的行为
    2023-03-20
    150人看过
  • 挪用小金库的款项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不构成。“小金库”首先就是违法设立的,“小金库”里的资金本应依法上缴国家财政,依法予以支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身就属于“公款”。“小金库”的这种性质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除了必须符合相应的客观要件之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挪用公款犯罪而言,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所挪用的资金属于“公款”。而“小金库”里的资金,在有些单位中和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会认为自己单位“小金库”里的资金本来就是为了“大家”使用起来方便而设立的,从而会在主观意识中认为,“小金库”里的资金不属于公款,特别是对设立了小金库时间较长,单位一贯从“小金库”中支取某些不便从预算资金中支取的费用的情况,根据单位领导要求保管“小金库”的人来说,主观上极易产生这种认识。如果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确实具有这一类让其主观上产生自己保管的“小金库”里的资金不是公款这种错误认识的客观因素,那
    2023-06-03
    436人看过
  • 雷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雷某(男,35岁),系北京燕达建设集团股东(拥有股份2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0%),在其被聘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葛兰素威康(苏州)制药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项目部经理期间,于1999年5月至7月间,多次擅自从银行提取企业工程款277万元人民币(其中借给其兄雷某某58万元作为开办公司的注册资金,以本人的名义存入银行120万元,以其兄雷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99万元),用于营利活动。1999年7月,被告人雷某被免除了北京燕达建设集团葛兰素威康(苏州)制药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以后,决定退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在未与该集团董事会达成退股协议的情况下,在交接工作的过程中,又私自提取了企业工程款215万元人民币(其中交其朋友柯某代为保管和转移150万元,以其母肖某的名义存入上海某银行65万元),作为退出北京燕达建设集团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的资本金。对此案的定性,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的
    2023-04-25
    285人看过
  • 乡党委书记挪用村委会的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谈案被告人常某原系某乡党委书记,该乡处于城乡结合部,2002年4月该乡下属的铁西村委会要建设一个建材装饰大市场,并将该市场的建设工程包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建设初期由于资金周转不灵,该建筑工程公司(个人承包性质)的经理雷某找到他的熟人,该乡时任党委书记常某要求帮忙。常某了解到雷某的来意后,随即带领雷某到该乡所属的大南村委会。经村长同意,常某向村委会借款5万元,常某给大南村出具了借款条,后常某将该5万元,又借给了雷某。半年后,雷某将该款还给常某,常某还给了大南村委会。后群众举报,检察机关立案,并以被告人常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被告人常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常某为了发展本乡经济,为企业拆借资金,自己又未获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说法我国《刑
    2023-06-11
    205人看过
  •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能够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使用骗取的钱是属于挪用公款罪么?使用骗取的公款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而使用骗取的公款一般涉嫌诈骗。《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2023-08-03
    309人看过
  • 用虚假罚单收取罚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郝建强
    用虚假罚单收取罚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郝建强李某是某地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一天,李某找到某个体印刷厂厂长梁某,向其提供样单,让其印制假交通违章罚单,并约定获利后两人分成。2005年3月至10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用假交通违章罚单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共计5万元。按照协议,李某按30%分给梁某1.5万元,剩余3.5万元自己侵吞。在对本案定性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其中,李某是主犯,应当负主要责任,梁某是从犯,负次要责任。其理由是:首先,李某和梁某内部分工明确,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是积极参与、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责任,是主犯,梁某在李某的授意下实施了印制假交通违章罚单的行为,是从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从主观方面讲,李某和
    2023-06-11
    153人看过
  • 李某私自为王某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构成犯罪吗
    李某私自为王某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行医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形有哪些非法行医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形有:1、造成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三名以上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2023-06-22
    17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更多>

    #劳动就业
    相关咨询
    • 哪些行为构成李强强迫劳动罪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9
      在实践中,一些由于被强迫劳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因为害怕拒绝劳动后单位就不发工资或者因此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合法、合理要求。实际上强迫劳动者劳动,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而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以办公事为由借用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全部挪用款潜逃的,对其可按贪污罪定罪,认定数额为全部挪用款;但如果只携带部分挪用款潜逃,对携带的部分挪用款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 挪用公款搞经营为本单位某福利可构成罪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7
      挪用公款搞经营为本单位某福利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
    • 丈夫挪用公款供公司, 妻子挪用公款, 丈夫是否构成还款行为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6
      算还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
    • 李某私自为王某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构成犯罪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20
      李某私自为王某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