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0:11:06 426 人看过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二、怎么确认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资格作了扩充界定,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起诉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行政机关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行政机关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三、怎样审查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2: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诉讼原告相关文章
  • 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类型分析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率等级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而且,我国的行政立法种类较多,数量极大,占我国法律总数的80%以上,行政立法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也就是创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且在
    2023-06-06
    56人看过
  • 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分类具体是怎样的
    按内容可分为:(1)违宪法行为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2)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3)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4)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对于行政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因为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一)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区分实质行政违法与形式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实质违法一般属无效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违法一般属可撤销行为,它经有效补救可转化为有效行为;其次,从法律后果看,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
    2023-05-31
    191人看过
  • 行政行为归类
    具体行政行为
    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
    2023-07-05
    86人看过
  • 行政机关行为可以分为哪两类?
    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从事各种活动、作出许多不同的行为,在此通称为行政机关行为。在法学上对最为广义的行政机关行为分为两类: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或者相互协调一致的多个意思表示。法律后果表现为:权利或者义务的设定、变更、废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确认等。事实行为,是指以某种事实结果而不是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所有行政措施,包括纯粹事务性的活动、具有通知或评估性质的宣告活动以及非正式的行政活动。事实行为虽然并没有行政机关希望实现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掺入其中,但是,事实行为也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如果违法也会导致违法的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原物、恢复原状、金钱赔偿和补偿等请求。公共行政组织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又可分为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两类。前者是公共行政组织参与民事活动、以实现民法上某种后果为目的的
    2023-06-06
    454人看过
  •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哪些?内部行政行为的表现是怎样的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给付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4、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5、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区别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
    2023-02-22
    52人看过
  • 行政行为概念及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方式方法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和制定、发布一般规范性文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2、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
    2023-06-06
    489人看过
  • 什么是行政行为,法院怎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
    2023-05-07
    183人看过
  • 行为分类:哪些行为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能报警,但是可能不会拘留对方,因为这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以说服教育为主,会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中,人身罚中的拘留是公认的最厉害的,最严重的措施,是属于那种情节严重但尚不足构成犯罪的那种情形。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公然辱骂他人是什么行为公然辱骂他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辱骂他人可能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等)、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等,才构成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2023-07-07
    213人看过
  • 侵权行为是如何分类的
    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如何对专利侵权行为分类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
    2023-08-02
    403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由规定是哪些分类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下面呢我将针对现行医疗事故的鉴定等级问题,为大家做简单介绍。目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分级标准主要是依据2002年发布并开始试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该规章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同后果,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到四级四个大类标准。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兜底性的标准规定。每一项大类标准下还分为甲、乙、丙等各等级,并有相应的列举式规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标准划分出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是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相对应的。二、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是
    2023-03-28
    499人看过
  •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的区分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的区分,是学理上的而非法律文本上的,即迄今为止并没有哪个法律文本明确写有授益行政行为或者不利行政行为。这是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所不同之处。学界一般认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其权益的行为,又称负担行政行为。之所以如此区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我们藉此可以认识到现代行政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复杂的关系。换言之,现代行政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并不都是一种带来不利后果(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管理行为,在许多方面,还是会给行政相对人以有利后果(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在具体制度建构层面上,对两种不同的行为,行政法往往有不同的要求或者规则。大致上,对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行政法倾向于严格约束后者,而放宽对前者的要求。然而,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的
    2023-06-06
    127人看过
  •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分为几类执行方式?行政强制的实施种类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分为几类执行方式?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分为几类执行方式,这里所说的就是间接强制,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代执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4)由
    2023-05-06
    196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分为哪几种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分为哪几种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2023-06-14
    388人看过
  •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分为哪些类型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抽象扩大了这个范围,有两种情况: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构筑物、设施;符合特定条件时,强制执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023-08-05
    195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参加人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行政行为受到侵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主张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 更多>

    #行政诉讼原告
    相关咨询
    •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可以分为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1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它虽不属于
    • 行政计划的类型分为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8
      依据行政计划所具拘束效果不同,可以将行政计划分为拘束性计划、影响性计划以及建议性计划三种:1.拘束性计划。是指对所涉及对象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计划。2.影响性计划。又称诱导性计划,指计划本身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行政机关通过计划的公布,运用自身的影响力或津贴辅助手段,来达到使人民为符合计划目的的行为。3.建议性计划。又称资讯性计划,主要是提供预测、判断的信息,提供公众或社会参考的计划。
    •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07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
    • 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各自作用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27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
    • 行政不作为的分类的内容是哪些呢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8
      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1)行政义务的外延远大于法定义务的外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实体上的不履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