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罪犯;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罪犯,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犯罪集团虽然不是组织领导,但提出建议,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犯罪严重或者对有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之分析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永祖在将伪劣卷烟从广州贩运至兰州后,雇用被告人周生军向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等人销售牟利,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又将从被告人张永祖处购买的伪劣卷烟向其他人销售。从以上事实看,本案中的六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由于被告人张永祖、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在共同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因此构成了主犯。由于被告人周生军经过左伯安介绍,听从被告人张永祖的安排给被告人李宪志、左伯安、马秀英、杨雯远分送假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应当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此外,尽管本案被告人李宪志辩解从其住所查获的假烟只有部分是其购买的,其他则是左伯安存放在其住所,应从其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中减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就此而言,本案被告人李宪志存放假烟的行为并不影响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法条链接】《刑法》(1997年)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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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4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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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认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3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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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主犯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的计量标准是?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5对于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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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主犯、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共同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区别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08《刑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3)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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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4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