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集中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26:50 129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文号:川司法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2005-2-28

执行日期:2005-2-28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省司法厅决定集中在2005年3月下旬至5月中旬,对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等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一)时间:2005年3月下旬至5月中旬。

(二)执法检查机关和对象:执法检查机关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州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州司法局负责检查,省司法厅进行抽查;省直鉴定司法机构的检查,由省司法厅负责。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经省司法厅批准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领取《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人。

(三)执法检查的方式:本次检查方式包括检查和抽查两种。各司法鉴定机构均要报送书面材料。

(四)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一年来的执业情况;

2、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处罚和被投诉的情况;

4、司法鉴定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5、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及协会会员会费交纳情况等。

(五)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注册应提交的材料有:

(1)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包含前(四)1,2,3,4内容);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申请2005年度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名单(按鉴定项目和执业证号大小顺序分类排列);

(4)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6)司法鉴定文书(副本)每个鉴定类别各一份。

2、司法鉴定人年度注册应提交的材料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原件。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先行准备好相关材料,具体报送时间按照省厅安排(附后)或临时通知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日程安排的,应事先报告并征得省厅同意。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经检查,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准予继续执业。经检查核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撤销行政许可、从鉴定人名册中除名、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必要时建议由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予以惩戒。

二、关于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编发工作

省司法厅和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将共同编印《2005年度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名册》。经过执法检查,省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将由省司法厅编入《名册》,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负责印制,并免费发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仲裁委员会、法律服务机构,供诉讼、仲裁、公证活动中选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时使用。

三、关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换证工作

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精神,我省准备在年度注册时一并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凡准予2005年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将换发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换发新证时,必须先交回旧证,并交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许可法赋予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各市、州司法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检查,省司法厅将对部分市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抽查。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省司法厅将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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