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混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45:38 284 人看过

混合。不同所有人之物掺合、融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之状态,为混合。一般而言,构成混合须具备如下要件:其一,须为动产间之混合。例如,水泥与水泥混合(固体的混合)、牛奶与牛奶混合(液体的混合)、氢气与氢气混合(气体的混合)、各类形态的物质之间的互相混合以及金钱与金钱的混合等。其二,被混合的各动产须非同属一人。混合发生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之间,同一所有人的不同动产之间不发生混合之问题。其三,各动产混合后须无法识别或识别困难。前者如两种酒混合;后者如东北米与四川米混合。至于混合的物权效果,依近现代多数国家民法立法,主要表现为: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其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混合的动产如有主物与从物之别,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之所有权,如牛奶与奶糖混合,牛奶可视为主物,由牛奶所有人取得混合物之所有权。而据我国司法实践,对混合的处理一般依原物价值的大小而定,既混合物通常归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取得与原物相当的补偿。如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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