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2009]382号)的有关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推进配套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
住宅施工计划管理是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后期办理预售许可、交付使用许可等手续必要的材料之一。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落实专门科室、人员负责。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新建住宅项目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
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核
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具体为填交《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实施计划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住宅项目规划方案批复及附总平面图(并标注本期计划建设范围)以及本期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所填报的资料,包括应实施的公建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时间等进行核定;对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当住宅建设总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按规划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站点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建设,不实行另外过渡措施。若公建设施未与住宅同步建设的,房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实施相关公建设施建设,并暂缓住宅项目施工计划的申报;因土地、拆迁等因素导致公建设施延缓建设的,在建设单位落实过渡解决方案后办理住宅项目施工计划申报手续。
三、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的跟踪管理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住宅计划的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住宅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时报送区域内住宅建设进度月报表。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内经核定应建设的公建设施,房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督促项目按申报的时间节点实施和移交接管,做到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配套公建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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