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驻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第2号令)和市社会保险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对部分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落实到实处,通过组织开展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专项劳动监察工作,加大推动全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扩大本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实现1998年全市提出的社会保险工作的任务和奋斗目标。
二、时间安排
总的时间安排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具体划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1日至14日为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开展专项监察的要求做好前期基础资料准备和有关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主要对有关用人单位有针对性的实施专项监察。
第三阶段:8月16日至9月5日。主要根据在实施专项监察中对有关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时限有重点有选择的对其实施复查和抽查。
第四阶段:9月6日至9月15日。主要为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总总结阶段,各区、县要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市劳动局要对此次专项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三、组织方式
(一)为把此次专项劳动监察工作开展好,市劳动局由主管局长负责,劳动监察处牵头,社会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劳动宣传教育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共同负责此次专项监察活动的指挥和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社保中心组成5个专项监察组,各组由3人组成。主要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有关企业名单负责对市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驻京单位所属有关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
(三)各区、县劳动监察科(大队)和社会保险科以及各区、县社保中心按照市劳动局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分别组成若干组。主要根据社保中心提供的有关企业名单负责对本辖区内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没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监察。
四、总的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把我市推动社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这次专项监察的重点是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各区、县劳动局要根据市劳动局的要求和具体部署,要有重点、有目标的对一些企业实施有力度的专项监察,必要时对一些重点单位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利用新闻媒介进行曝光。
(二)周密组织,搞好培训。各区、县要按照市劳动局的有关要求,要集中精力和人力,采取有力的组织形式,安排好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各区、县要注意发挥街道监察人员在此次监察活动中的作用;市劳动局根据需要,要对各区、县劳动监察科长(大队长)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题业务培训。
(三)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加强社会保险的专项监察工作,是扩大我市社会保险工作覆盖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此次专项监察工作中,各区、县劳动监察科(大队)要加强与各区、县社会保险科和社保中心的相互配合,各组都要有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人员参加,注意在具体监察活动中统一掌握政策口径。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此次专项劳动监察工作,是今年全市劳动监察工作的一项主要专项活动,各区、县要加强对此次监察工作的领导,组成由主管局长参加的指挥小组,搞好这次专项监察工作的统一指挥,要处理好重点工作和一般工作的关系,对工作要加以统筹安排,使此次监察工作取得圆满结果。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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