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市区某繁华地段承租两层商业楼用于经营蛋糕、面包等面点,生意一直很兴隆。2006年4月6日区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地段检查,发现不少商铺存在违规经营的现象,并对其中一些商铺当场处罚,但遭到这些商铺的不满,拒绝接受处罚,并引发双方争执,一名商铺雇员受伤,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撕毁。由于当天我店全体员工去外地旅游,没有营业,我店没有在处罚之列。但是,过了几天,当地报纸将此次事件以“商铺暴力抗法,当场撕毁处罚决定书”为题报道,文章把我店的店名也报道其中。许多老客户看到文章后,纷纷询问我店情况,并不来我店订购蛋糕,造成生意快速滑坡。我找到报社询问情况,他们说新闻材料是从区综合执法大队采访得来;我又去区综合执法大队询问,被告知文章不是我们发表的,与我们无关。
今年5月9日,我店将报社、记者、区综合执法大队共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8月1日法院以构成名誉侵权为由要求报社和区综合执法大队共同赔偿损失。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张爱成律师点评,如果你店确有证据证明区综合执法大队行动当天,你店并未营业以及你店生意确因不实报道而受影响,那么你就可以向侵权者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侵权,应区分发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提供新闻材料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本案区综合执法大队虽然是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对报社发表文章是持默许态度的,因此其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记者采写报道是职务行为,其不实报道所引发的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报社承担,再加上报社本身未尽严格审查之职责,因此,报社也构成了侵害名誉权。至于赔偿数额多少,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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