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25:11 201 人看过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在管理及其使用方面存在五个突出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第一、陪审员素质普遍不高。业务实力与法制素质普遍低下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陷于被动。陪而不审状况相当普遍,开庭审判时,一些陪审员只能呆坐一旁,对陪审内容一知半解,甚至如听天书,成为尴尬的陪衬。这一场景事实上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大反讽,是广大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严重质疑的重要原因。

第二、职权不明确,待遇不到位。关于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职权和责任,有关文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地位没有保障。法官虽然在庭审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却不对案件情况进行通报,让陪审员一开始就陷于被动,从而只能放弃表决权利,遵从法官的意志,与此同时,一些地区由于法院经费紧张,致使人民陪审员本身对其价值产生怀疑。

第三、到庭庭审不到位。由于陪审员都是兼职的,往往开庭时时间上保证不了,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也比较低,没有明确陪审员的到庭义务,许多陪审员经法院通知,以工作忙,走不开等种种理由推拖而不能按时出庭,更为重要的是陪审员认为自己在庭审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没有自己一个样,所以他们愿意做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

第四、陪审员来源不够广泛。目前,人民陪审员主要来源于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村干部,其它领域的人员很少,在审理具体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时,可选择的余地不大。

第五、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不健全。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同样也应与审判员有同等的义务,其在审理案件时违法违纪也应按审判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处理。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陪审员出现违法审判的无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追究程序,特别是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审员陪审义务。

为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作用,结合西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定期对陪审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开庭观摩、专题讲座、座谈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从而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第二、将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管理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权责意识,由我院立案庭(立案组、排期组)会同各审判业务庭负责统一管理。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开庭后,人民陪审员接到通知后,可随时到庭阅卷,参与案件的调查、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必须按时参加案件的庭审。

第三、强化审判员的到庭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原则上采取定人到庭的方法,即将所有人民陪审员根据其居住地、业务特长、职业状况等情况,分别固定到各业务庭、基层人民法庭。然后由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在固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审判。抽取后主审法官应立即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并于开庭的前一天再次通知按时参加庭审。

第四、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与现在《法官法》要求法官的素质达到基本一致。

第五、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立案庭应会同业务庭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立案庭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并提出批评或表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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