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钟*琼与孙*龙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2月1日,两人从安徽省明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购得住宅房一套和门面房一间,总价款为人民币91000元。约定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房款40000元,余款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好过户手续后交齐,孙、钟二人最高付房产交易费2000元。1999年8月,钟孙二人。中约定:住房和门面房产权均归钟*琼所有,在钟*琼将房屋出售前孙*龙享有使用权。后,钟*琼即外出打工。
2000年7月26日,孙*龙在经钟*琼同意也给钟*琼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与环卫处达到成书面协议,约定:孙*龙自愿将门面房退还给环卫处,并由环卫处暂退2000元给孙*龙,还约定由钟*琼与孙*龙双方经法律程序解决后一并退还余下的款项。2007年12月,钟*琼回到明光,发现孙*龙已将门面房交还给环卫处且环卫处已将该房另售他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退房协议无效,并要求判令环卫处返还其房屋并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钟*琼、孙*龙与环卫处在1998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余款待房产过户手续办好后交齐。1999年8月孙*龙与钟*琼在中又明确约定住宅房、门面房产权均归钟*琼所有,在钟*琼将房屋出售前孙*龙享有使用权,因而,2000年7月26日,环卫处在明知孙、钟二人离婚后门面房产权归钟*琼所有的情况下仍与孙*龙签订退房协议,故该协议无效。钟*琼要求环卫处返还门面房并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该门面房已由环卫处出售给他人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1、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一般属于无权处分;但事后得到共有人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处分。如果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无法追回,共有人可向出卖方请求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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