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制造、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时,××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对起诉书的意见时,××认罪,承认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工的是药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但是,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被告人××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1、对被告人××不利的几份言辞证据
2、关于××在受委托加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3、关于××能否通过**、**提供的配方工艺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假药。
(二)涉案产品不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三)被告人宫××的“销售金额”难以计算
总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既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生产销售假药罪无罪的辩护词首先写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的事实,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结合涉嫌的罪名来进行分析,从多种角度来看,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贩卖假药罪,可以无罪释放。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生产、销售假期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生活销售假药达到一定标准的,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生活、销售假药对我国公共卫生构成一定的危害,销售假药是违法行为,大家在生活中买药要更加注意,不要使自己的身体收到伤害,若被告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只是有销售的行为,可以申请辩护,进行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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