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者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8:46:12 120 人看过

F1218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交通事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

对于鉴定费用及诉讼费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因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法律繁多,难免导致审理结果出现差异,在实务中通常不判决鉴定费与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也有个别案例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鉴定费与诉讼费承担问题,保险公司通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一条往往成为在案件中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抗辩依据,但是保险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有待商榷。《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作为查明事实的必要费用,属于“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虽然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一般性规定,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故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受害者并无任何的约束力。《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是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与保险公司怠于赔偿两种情形并存,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也存在问题,能拖则拖,使受害者的理赔迟迟不能到位,使得受害者最终起诉,从公平角度讲,诉讼费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宜,再者,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代替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方支出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以保障案件的快速、顺利执行,早日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救济。另外,保险公司在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后,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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