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的既遂与未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21:13:13 284 人看过

“控制下交付”的毒品犯罪究竟是否存在既、未遂问题,以及应以什么作为标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不同的认识。对此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

“控制下交付”的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意引诱、双套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以及机会引诱实施的毒品犯罪,均属于犯罪既遂。但根据上述《2000年座谈会纪要》、《2008年座谈会纪要》精神,可以从轻处罚。

“控制下交付”的犯罪未遂认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状态。上述“抓捕引诱”实施的毒品犯罪,这种情形对于出卖方不存在犯罪引诱,属于犯罪既遂,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毒品购买方,由于毒品已被侦查机关控制,属于不能犯未遂,应当依据《刑法》23条的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现在毒品交易调查的严峻性,所以法院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毒品进行相关查处的时候,是可以对其进行控制下引诱交易。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控制下交易,但是犯罪未遂的话,犯罪嫌疑人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犯罪责任,因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一、毒品控制下交付犯罪未遂怎么量刑?

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控制下交付”问题。

因此,依据上述《座谈纪要》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犯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将这种情形称为“警察圈套”,属于侦查陷阱,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依据《2000年座谈会纪要》第(三)条之规定,对于具有犯意引诱情形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无论其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双套引诱。双套引诱是指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下实施的毒品犯罪。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3、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4、间接引诱。间接引诱是指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又引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原则依法处理。

5、机会引诱。机会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进而发生了毒品犯罪。这是普遍允许和最为常见的合法诱惑侦查。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6、抓捕引诱。抓捕引诱是指毒品买卖双方就数量、价格(或已交付定金或已支付部分款项)、交货地点、交接方式等谈妥后,在毒品实际交付前被侦查机关查获,为抓获毒品购买人由侦查机关设置特情或直接充当送货人,而继续完成“毒品交易”的诱捕行为。这种情形下对于出卖方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对于购买方,由于毒品已被侦查机关控制,则属于不能犯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6: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毒品犯罪相关文章
  • 警方监控下的盗窃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怎么区分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齐备,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都成立,构成犯罪。包括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危险犯。(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导致犯罪未得逞。一、间接故意为什么不存在未遂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是因为: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3)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本身就是一种不希望的态度,不另存在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客观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假设中的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又没有希望的态度,缺乏故意的意志因素,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都不具备犯罪成立的要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所以,此时的间接故意犯罪行为就根本无未遂可言,因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
    2023-03-19
    160人看过
  • 既遂与未遂的犯罪区分方法
    1.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既遂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成。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盗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怎么区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2023-07-18
    245人看过
  • 行为犯的未遂与既遂存在吗?
    一、行为犯的未遂与既遂存在吗?行为犯是存在既遂中的,所以没有未遂这样的说法。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
    2023-04-13
    191人看过
  • 徇私枉法罪到的既遂与未遂
    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该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该罪未遂。一、法官徇私枉法怎么曝光法官徇私枉法曝光的方式如下:1、对于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的纪检及监察委员会举报;2、可以直接登录12309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举报。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二、徇私枉法
    2023-03-13
    424人看过
  •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界定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因其罪名各异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以伪造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既遂与否的标准;有的以币券是否达到使一般人足以误认为其为真币之程度为标准;有的以伪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为标准。我们认为,伪造货币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行为,并且伪造出了货币,即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在伪造过程中(假币尚未伪造出来之前),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假币制造出来,是未遂。对于制造、销售伪造货币的印刷版、胶片、模具或者其他伪造货币的工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以伪造货币罪定罪,根据犯罪情节量刑。对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着手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
    2023-06-11
    88人看过
  •  既遂与未遂教唆犯的界限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虽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包括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当时表示愿意实施教唆的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却实施了其他犯罪。教唆未遂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则需要根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来判断其罪责。关于教唆未遂的教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教唆者拒绝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者虽然当时介绍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被教唆者当时表示愿意实施教唆的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却实施了其他犯罪。 教 唆 犯 的 既 遂 与 未 遂 判 断教唆犯的既遂与未遂判断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对于正确量刑以及定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对于被教唆的人,如果实行了犯罪行为,就属于实行犯,被教唆的人是间接实行犯,实行犯与间接实
    2023-09-12
    326人看过
  • 盗窃既遂的标准之失控加控制说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这里主要讲述的是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这里主要讲述的是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2023-06-11
    158人看过
  • 在监控之下的盗窃算既遂吗
    一、在监控之下的盗窃算既遂吗1、警方监控下的盗窃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取决于是否将被盗物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如果没有做到自己控制被盗物品就被发现就是未遂,如果被自己控制之下就是既遂。2、未遂在法律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3、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二、犯罪预备是犯罪吗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刑罚的本质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惩罚,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是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惩罚,无疑最
    2023-06-14
    472人看过
  • 强奸醉酒女下属未遂深圳男子获刑,强奸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一、强奸醉酒女下属未遂深圳男子获刑我居然没有穿衣服!发生了什么?一阵嗡嗡嗡嗡吹风机的响声,吵醒了小雪。她从醉酒中迷迷糊糊地醒来,发现自己躺在陌生房间的床上,她努力想要回忆起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时,突然走过来一个人,原来是自己的上司、公司的宋总。宋总居然凑过脸来好像要亲她,吓得她赶紧躲开了...回忆像开闸的洪水一般,昨天的事瞬间涌现...小雪是深圳宝安区某公司的文员,昨天快下班时,宋总叫住她,说晚上有客户需要招待,让她一起陪一下。做过公司行政前台的她,是公司的美女,温柔亲和,虽然此后去做文员不做前台接待了,但是分管她的领导、同时也是公司分管业务的宋总,有一些接待应酬还是喜欢叫上她。人在屋檐下,总有推脱不掉的时候,就这样前后参加了三四回应酬,陪吃饭喝酒、结账或者开车,一直倒还正常。这次招待,小雪无奈地答应了。一行人先是吃了特色牛肉火锅,又转场到一KTV唱歌。期间,小雪前后红酒、白酒、啤酒喝了好一
    2023-06-11
    125人看过
  • 定罪:下交付是否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实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理解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所谓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此外,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而且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标的物的交付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中华人
    2023-07-17
    448人看过
  • 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学说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一、放火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
    2023-03-03
    115人看过
  •  交通设施破坏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
    本文介绍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犯罪未遂需要满足行为人已经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和犯罪没有得逞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一、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1、行为人已经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解释】犯罪未遂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行为人已经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交 通 设 施 犯 罪 既 遂 与 未 遂 的 认 定 依 据交通设施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依据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上。交通设施犯罪通常指对公路、桥梁、隧道、机场、航道等交通设施的破坏或妨碍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设施犯罪既遂与未
    2023-09-05
    331人看过
  • 谋杀罪既遂与未遂的刑罚探讨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具体量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也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是怎样的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2023-07-12
    277人看过
  • 危险犯未遂与既遂怎么区分
    从危险犯的特征看,危险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只要构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即为既遂,而不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这类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几种特定犯罪,例如《刑法》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则按照《刑法》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危险犯未遂的判定,核心在于如何认识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因为,所谓危险犯的未遂形态,在理论构造上即指已着手实行构成要件行为,但因为客观原因尚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危险犯,而危险犯的着手可依据结果犯未遂一般理论进行认识,并不具有本质上的特殊性,而与结果犯的既遂认定不同的是,危险犯通常并不存在现实的结果而具有认定上的特殊性。因此,准确界定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危险犯未遂认定的前提。所谓危险犯,是
    2023-03-15
    9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毒品犯罪
    相关咨询
    • 2022年控制下交付是否为犯罪未遂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2-08
      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实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毒品买卖犯罪控制下交付是否既遂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05
      对于买方而言,其无法获取真毒品,因此,无法完成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对于卖方毒贩而言,即便其毒品已经被警方控制,因为其基于贩毒的故意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既遂。
    • 控制下强行交付犯罪未遂是否构成强制交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5
      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结果是否实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未遂在哪些情形下既遂,未遂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5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本法第20条至第2
    • 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
      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具体危险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对具体危险的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官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