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原因
(一)土地价值变化。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去年实行了取消农业税、种粮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土地开始增值,以前农村土地发包、流转中不规范、不完备的行为也随之逐渐显现出来,一些原本弃耕以及因故未分得土地和被强行收回土地的农民开始觉醒,意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因而纷纷收回土地,新形势的变迁,使土地效益增值,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二)新旧班子矛盾。在农村有些地方由于存在宗族势力和派系斗争、老班子下台后,一些新任班子便单方终止上届班子签订的发包和租赁协议,由此而引发各种纠纷。而老班子在签订发包和租赁土地合同时,由于当时租金较低,而且期限较长,如今时过境迁,现在土地增值,支持新任班子的广大群众便强烈要求收回土地。迫于村民压力,新任村委会也往往不得不采取单方终止合同的方式,以满足村民们的愿望。
(三)漠视妇女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此类案件占的比重最大。农村承包法在制定时,面对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妇女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这一现实,特别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在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以村委会会议、村民会议诀议名义强制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剥夺了妇女应有的合法权益。
(四)承包合同不完善。有些村干部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经验,有些甚至故意暗箱操作,在转发包土地过程中没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条款不完备,内容简单,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本身先天不足,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还有一些情况是当时发包时,土地贫瘠又是碱地,本村集体成员无人或无能力开发承包,待有能力的承包方承包这些土地并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进行开发,随着农作物长势喜人,经济效益可观后,村民或已更换的村干部往往以承包过程中一些手续上的瑕疵或承包金缴纳上的迟延等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承包地。
二、处理难点
(1)捆绑式开庭,导致庭审驾驭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往往涉及人数较多,加之村民人多势众的原始观念,参加旁听的人数规模较大,诉讼秩序难以维护,同时也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审理中,由于案件类型相似,经常是十几个案子合并审理,村民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各自为政,客观上造成了人多声杂的局面。此外,由于涉案当事人对庭审规则、法律知识、诉讼程序缺乏认识,陈述时词不达意、自说自话,严重影响了庭审程序的顺利开展。
(2)诉讼主体的缺失,导致案已立、庭难开。案件中涉及的因土地征用问题矛盾突出的村庄,其村委会班子大多处于风雨飘摇的瘫痪状态。更有甚者,村委会主任长期空缺,无人主事。因村委会无法定代表人,无法参加庭审,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中止,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给结案造成一定压力。而且,中止诉讼期间,原告所诉事实常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案外情况变化影响了案件的进展,待重新开庭后,原告往往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从而使案情更加复杂,矛盾更加突出。
(3)口头约定大量存在,导致取证困难。这类问题经常出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通常是一个转包人从村民手中转包大量土地,在其无力投入巨资继续经营时,往往拉他人共同经营。而在实践中,共同经营者之间非亲即友,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一般比较简陋,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涉案证人又大多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不但存在证明力的确认问题,而且证人不愿出庭问题也相当突出。
三、处理对策
(1)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实行分散调解,各个击破。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尽量避免将所有案件捆绑在一起一次开庭,而是采取分批开庭的方法,各个击破,瓦解态度强硬者并以此对其他村民施加影响。尽可能给每个村民发表自己独立见解的机会,加强释明权行使的力度,讲明利弊得失和固执已见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调解的重要意义,理性衡量利益得失,努力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2)加强与村委会沟通,发挥村委会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村委会相对于村民而言是相对强势的一方,在处理与村民的诉讼时,要说服村委会从大局出发,积极架构与村民之间、村民和开发单位、村民和转包人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同时,通过与村委会沟通,及时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和相关各方的实际要求,由此找到解决矛盾的切入点,针对农村的特点,对村民不但晓之以理,而且动之以情,选择他们能够接受的方式做工作,加速案件的妥善处理。
(3)提高审判效率,强调快审快结,不误农时。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季节性强的特点,对诉到法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时本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审理中应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越性,快审快结,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防止因案件久拖不决而激起群情激愤,情绪失控,矛盾激化现象的发生。
(4)注重调解,慎重下判。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注意灵活运用办案方式,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基层组织,依法多做调解疏导工作,通过不同角度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利于平息矛盾,使案件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那些调解无效的要谨慎下判,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有机统一,达到解决一起案件,平息一片纷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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