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其主要法律依据是1993年通过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该法第20条和第25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997年,为有效遏制日益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新修订的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支撑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虽然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有力的惩罚手段,但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却在逐年增多,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34年制定,以满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修正案的需要。但直到1990年,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使用和泄露才被列为损害赔偿和停止侵权的对象。2003年,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非法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作为处罚对象。制定并公布《商业秘密管理指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2005年,日本将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列为刑事处罚对象,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同年,修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导则》,形成了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通过有效的保护手段和企业诚信道德素质的培养,日本侵犯商业秘密的发生率相对较低,这是2003年仅有的一次,远远低于我国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权利人保密”。通过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只有技术信息或业务信息同时具备1项非公共知识;2价值观;三。实用性;只有这样,保密才能成为商业秘密并受法律保护
非公共知识:任何公共领域的信息和技术都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能被任何人独占使用,否则将阻碍经济和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对于这种技术和信息,任何人都不需要他人的许可就可以自由使用。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商业秘密,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是公众所不知道的。这里不为公众所知是相对的意思。在职权范围内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影响其商业秘密的构成。另外,对于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人,鉴定人可以通过合同和工作需要获取商业秘密,不影响商业秘密的属性。不为公众所知意味着不能通过公共渠道直接获得。这里的公众不仅指一般消费者,还包括同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如果某一信息或技术可能不为一般消费者和公众所知,但为同一行业的所有从业者所熟知,则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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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的保密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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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51、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作品、版权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以作品形式出现,在这些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宽于著作权法。2、商业秘密保护构思、思想,在软件保护上,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保护,有部分重合关系。3、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4、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的保护体现于《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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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分为哪两类?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61.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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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秘密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4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在预防及注重细节管理 企业要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等方式。比如:与核心员工进行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电脑硬盘的管理,离职前的交接,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等。竞业禁止协议固然重要,然而企业的消息:保密文化的建设、员工激励、对员工的信任,以及高管自身的职业操守的加强则更为重要。此外,还要注重营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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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必须的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所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