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全债权第三人不配合的后果可能是法院会强制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不配合保全债权的第三人还有可能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一、保全债权的措施有几种?
债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权、担保权两种形式。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民法典》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债权人如果对抗第三人的情形是什么?
305人看过
-
如何对债务人的第三实行债权保全
347人看过
-
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的问题是怎样的
476人看过
-
第三方债权保全期限
202人看过
-
第三方债权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107人看过
-
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保全条件有哪些
106人看过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
-
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3-12-16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当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
-
保全后要怎么分配债权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类型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顺序进行清偿。
-
什么是合同债权保全又叫合同债权保全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5合同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前者称为代位权,后者称为撤销权。 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辟谣】 合同债权保全就是财产保全? 真相:不是 解析: 合同的保全是
-
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期限分为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5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保全期的规定如下:第一类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为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二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该行为时,债务未到期也可以申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