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
代表人李愿义,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韩五松,汝州“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芹,女,1967年8月15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功,男,1964年3月29日生。
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朱素芹、李武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汝经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新保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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