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朱素芹、李武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3:49 452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

代表人李愿义,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韩五松,汝州“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素芹,女,1967年8月15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功,男,1964年3月29日生。

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朱素芹、李武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汝经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汝州市陵头乡李爻村二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新保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杜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1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包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李孟国与李继成等互易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孟国,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人,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常兴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成,男,193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广饶县花园乡卫生院退休工人,现住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凤,女,194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广饶镇西花园村人,现住该村。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曙光,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孟国因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孟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兴泉,被上诉人李继成、孙桂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中
    2023-06-09
    479人看过
  • 李金妹诉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11号1997年9月22日,曹小妹去世,生前未立遗嘱。1998年11月26日,李四根也去世,生前也未立遗嘱。1997年12月8日,上海新桥实业公司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7280元,1999年2月13日,该公司又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7800元,同年4月1日,该公司再次分配给曹小妹撤队补偿费人民币27991.0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3071.01元,均由李金妹从上海新桥实业公司领取。1999年6月16日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李丽红诉至法院称,祖母曹小妹于1997年9月去世,其父亲李四根于1998年10月去世。曹小妹有撤队补偿款43071.01元。由李金妹保存,现要求依法继承遭李金妹拒绝。故要求李金妹给付其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审审理中,依法追加李宝妹为原告,李宝妹诉称:李四根生前未抚养过母亲曹小妹,自己因条件有限也没
    2023-04-23
    266人看过
  • 杨小平与被上诉人李向群离婚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平,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村。委托代理人李运根,益阳市赫山区银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群,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源嘉桥村。委托代理人丁孝贤,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杨小平与被上诉人李向群离婚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桃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杨小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李向群与杨小平于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9月17日生育女儿杨钰。2003年3月李向群因家庭困难外出务工,自此夫妻分多聚少。分居期间,婚生女儿杨钰自2004年起随外祖父母生活。
    2023-04-22
    390人看过
  • 上诉人卫辉市柳庄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重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柳庄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殿运,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明胜,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重利,男,1965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彦枝,男,1957年7月2日生。上诉人卫辉市柳庄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重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卫辉市柳庄乡董庄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朱光民审判员李喜良审判员田泽华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刘艳
    2023-04-24
    97人看过
  • 上诉人张改丽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梨林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丽,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山,系张改丽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梨林镇桥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天元,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张改丽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梨林镇桥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改丽的委托代理人张瑞山、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天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改丽系被上诉人济源梨林桥头村委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发包的土地,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2005年之前,张改丽依法承包了济源梨林桥头村委一亩七分土地,2001年春节,张改丽与开封市兰考县三义寨乡孟东村村民李国双登记结婚。2005年9月,济源梨林桥头村委在调整土地时,以张改丽已出嫁为由,
    2023-04-24
    72人看过
  • 李卫才与方正发、李卫明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才,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禄劝县人,住云南省禄劝县翠华乡翠华村委会苏家营98号。身份证号码:530128196408170210。委托代理人黄国旺,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正发,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禄劝县人,云南省禄劝县翠华乡人民政府职工,住云南省禄劝县翠华乡政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民,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禄劝县人,云南省禄劝县税务局职工,住云南省禄劝县掌鸠河西路32号3栋7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530128195711050011。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炳荣,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禄劝县人,住云南省禄劝县崇德乡地多办事处一队。身份证号码:530128195605100310。特别授权
    2023-04-24
    461人看过
  • 上诉人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石杰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正卫,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杰伟,男,1963年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军杰,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乐县杨村乡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里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石杰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石杰伟于2003年与三里庄村委会签订了三里庄三类果园承包合同,由其承包三里庄村委会三类果园地73亩,每亩每年承包费130元,于每年10月1日前交一年的承包费9490元,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02年因挖河占去部分土地后,重新约定每年承包费共计9000元。2003年至2007年应交承包费45000元。庭审中石杰伟提交收据17张,共计款47500元。其中原
    2023-04-24
    288人看过
  • 上诉人胡长林、高文才与被上诉人桐柏县黄岗乡大棚村大棚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长林,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才,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黄岗乡大棚村大棚组。诉讼代表人周玉成,任组长。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长林、高文才与被上诉人桐柏县黄岗乡大棚村大棚组(以下简称大棚组)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桐民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长林、高文才、被上诉人大棚组诉讼代表人周玉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军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经协商,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6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即被告)承包甲方(即原告)林地荒坡800亩,乙方给付甲方承包费12000元。并约定“乙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承包土地的农林用途,不得用于非农林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防止林地水土流失。
    2023-04-24
    405人看过
  • 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诉李志顺农业承包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事业,男,漯河市召陵区老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顺民,男,汉族。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志顺农业承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永胜和委托代理人王事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诉称:1998年8月份我村实行新一轮土地延包,被告耕种一份机动地,每亩每年260元,被告耕种11年没有缴纳承包费,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缴纳机动地承包款4420元,并负担诉讼费。被告李顺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份,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对机动地进行承包,每亩每年260元,被告李顺民承包1•6亩机动地,每年经村干部多次催
    2023-04-24
    80人看过
  • 廖公元与胡成兵、廖志杰、李友生、李金福、李昌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廖公元,男,1950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安庆,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成斌,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友生,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金福,男,1951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昌友,男,约43岁,住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大乐屯。被告廖志杰,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星,融安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廖公元与被告胡成斌、李友生、李金福、李昌友、廖志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公元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安庆,被告胡成斌、李友生、李金福、廖志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福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五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自留山炼
    2023-04-24
    412人看过
  • 李更诉琼海市龙江镇蓝山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事裁定书(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更,男,现年42岁。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加积镇银海开发区银海长假中心附近。委托代理人文海丹,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琼海市龙江镇蓝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德超,主任。委托代理人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更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韩少清代理审判员林彬代理审判员李秋芸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旭东
    2023-04-24
    484人看过
  • 李海林与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茂明,系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仁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在2009年3月27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竹山乡松岗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在安仁县竹山乡财政所的村财乡管帐号的资金4507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斌斌二OO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刘伊欣
    2023-04-24
    374人看过
  • 宋保军与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军,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留栓,男,汉族,出生于1946年1月2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负责人,徐玉生。委托代理人田艳萍,女。上诉人宋保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1989年12月8日,被告将贾鲁河三门闸西南、铁路以北、三门闸至铁路之间路段以西河滩地约10亩(以下简称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原告,约定的承包期限自1989年12月30日至2039年12月30日,允许原告圈围墙、建房、发展养殖等。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另约定了其他内容。2、1995年12月10日,原告以郑州市金水区特
    2023-04-24
    87人看过
  • 上诉人刘荣华,牟绍玉与被上诉人王胜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华,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道角村14组2号。委托代理人:周荣焱,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工农坡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绍玉,女,192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道角村14组5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均,女,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道角村14组。委托代理人:龚怀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重庆大江工业公司职工,住巴南区江半街41号附15号。上诉人刘荣华,牟绍玉与被上诉人王胜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巴南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巴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刘荣华,牟绍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
    2023-04-24
    26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因承包经营、承包管理、承包施工等承包关系引起的纠纷。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在协商和调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承包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a纠纷一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5
      既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履行协议即可。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户口不在李沧, 能上李沧法院起诉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2
      户口不在李沧,如果对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李沧,能上李沧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
    • 铁路运输行李合同纠纷诉讼状怎么写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9-15
      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
    • 李军开始向朱妙借款40万元,李军以合同编借款方式不正当得利。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一、李军开始向朱妙借款40万元的行为,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所以这一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军开始向朱妙借款用于跑工程,他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真实目的是通过跑来工程赚取利润,客观上在借款的过程中,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