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被阻
2015年7月,邹女士带女儿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去哈尔滨旅游。出发当天,邹女士提前到达上海浦东机场,在航空公司值机柜台顺利通过客票查验、领取登机牌并办妥行李托运。但在接受机场安检时却被发现登机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无法通过安检。邹女士仔细一看,原来身份证上的邹到登机牌上变成了皱。时间紧迫,邹女士立即返回值机柜台,要求工作人员就此错误出具证明或予以更正。工作人员请示后告诉邹女士,没有补救办法,唯一可行的是重新购买机票。由于女儿及同行的朋友都已通过安检,邹女士只得花1680元重新买了一张该航班的机票。
行李滞留
飞机到达哈尔滨机场,在取托运行李时邹女士左等右等不见自己的行李。经询问当地机场,原来邹女士的行李并未随航班运送,仍滞留在浦东机场。经联系,航空公司告诉邹女士,她的行李将随下一个航班送达,然而等了一个晚上,邹女士还是未能见到自己的行李。原来,因受台风影响,当晚浦东机场的航班全部停飞。没有办法,邹女士只能另行购买了部分衣物及生活用品。两天之后,邹女士从哈尔滨前往内蒙古,同时联系航空公司,要求将行李运送至内蒙古海拉尔机场。在海拉尔,邹女士终于和自己的行李会师。
对簿公堂
旅程结束后,邹女士与航空公司交涉赔偿事宜未果,于2016年1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邹女士认为,航空公司在她可以证实自己身份并且已经通过身份验证的情况下拒绝为她登机牌上的姓氏错误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且没有按约托运行李,由此造成她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应予赔偿。邹女士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她另行购买机票、衣物等用品的花费以及通讯费等共计4080元。
航空公司不同意邹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登机牌姓氏错误是邹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严格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规范提供服务,无法为邹女士办理更正手续,邹女士重新购买机票责任不在航空公司。至于行李未能同机到达,是因为之前的机票没有使用,相关行李也就不能随机托运,航空公司对此没有过错。
■法官说法
今年2月和5月,长宁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邹女士通过旅游网站预订机票时,因案外人操作失误,错将邹字误为皱字。由于出发前没有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邹女士直到安检未能通过时才发觉这一错误。法庭认为,这一错误并非被告造成。航空电子客票的乘客信息录入及更改等事项,通常需要民航管理部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操作,被告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通过机场值机柜台为原告作姓氏更正的可能性较大。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而且原机票退票后原告已获得相应退款,原告要求赔偿重购机票款1680元,法庭不予支持。
至于因行李没有随机到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法庭认为,被告作为航空承运人,对航班托运行李的收运及流转规则应属明知,对原告不再使用原先机票的情况下托运行李存在的问题也应当知道。但被告在重新为原告办理登机手续时未能就先前的托运行李做出妥善安排或向原告进行提示,被告显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及协助义务,原告因此产生的部分支出与行李延误有直接关联,法庭酌定该部分赔偿金为1000元。
(原标题:领取登机牌却过不了安检—机票上的一字之差谁来赔)
-
航空运输方式集中介绍
182人看过
-
中国航空旅客运输基本知识
347人看过
-
航空运输合同中留置权纠纷
95人看过
-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怎样管辖
434人看过
-
四川航空货运介绍
472人看过
-
旅客运输司机聘用合同
401人看过
航空旅客运输是指利用航空器,将乘客从一个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这种运输方式通常涉及商业航空公司,提供定期航班服务。其关键特征包括高速、远程、大容量的运输能力,以及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航空旅客运输的定义还包括相关的地面服务,如机场设施... 更多>
-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决需要请律师吗(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9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限额根据中国民航局1996年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45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
-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怎样管辖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10一、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1、因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从法律特征上看,
-
如何处理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如果发生延误,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4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
-
石景山区民用航空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15(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想了解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赔偿限额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3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赔偿限额根据中国民航局1996年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45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