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存了与公司老板之间商谈工资事宜的短信截屏,王女士在与用工单位的诉讼中占据了主动。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某餐饮娱乐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7298.8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及工资差额3000元。这是该法院适用民诉法新增证据类型后判决的第一案。
2012年12月,王女士应聘进某餐饮娱乐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5月,公司借故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
2014年6月4日,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仲裁请求事项均未获支持,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法庭上,公司辩称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补偿和赔偿。王女士出具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证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与公司老板之间谈及工资事宜的短信截屏、发票抬头为该公司的28张采购订单等。
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证据能证明她在该公司从事过文职工作。特别是她提供的短信的截屏,能确认王女士在该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而公司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确认王女士与该餐饮娱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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