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一、当事人各方都未主张合同无效,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的,一般不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内部分支企业机构在承包人营业范围内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应视为承包人的授权签约,不宜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为外省市施工企业的,即使该施工企业未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外来施工许可证,一般也不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二、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已经完工,虽然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发包人或承包人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还应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尚未完工,合同解除的,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经合同双方确认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鉴定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质量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承包人已完工程虽经修复仍未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不支付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五、因无效合同的终止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的相应的损失。
六、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非法收缴违法所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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