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庾演涛,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于广州市花都区,汉族,农民,住花都区花东镇莘田村学校边9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庾演涛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庾演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庾演涛伙同庾伟佳(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共乘一辆摩托车,去到花都区新华街龙珠市场门口处,乘人不备之机,以“飞车”手段,劫得被害人江仲兴的金项链一条(价值11664元),并致其轻微伤。劫后,被告人庾演涛在逃离过程中被人赃并获。破案后,已起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原审法院根据原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庾演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飞车”手段强行抢夺公民财物,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庾演涛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庾演涛上诉提出其没有抢到金项链,该行为属犯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18时许,上诉人庾演涛与同案人庾伟佳经密谋后,共同驾乘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HB589的红色男装摩托车,窜到本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龙珠市场门口处,趁坐在路边的被害人江仲兴不备,由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上诉人庾演涛伸手抢去被害人江仲兴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664元),并致其轻微伤。得手后,同案人庾伟佳与上诉人庾演涛在驾车逃离过程中摔倒,被人赃并获,缴获的赃物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江仲兴。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江仲兴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日18时许,其在花都区新华街龙珠市场路段坐着指挥工人搬运沙石时,突然有一辆摩托车从其后面经过,坐在后座的男青年伸手抢走其胸前的一条足金项链,并抓伤其前胸部。在逃跑过程中,摩托车摔倒,该两名男青年被抓获。被害人江仲兴经辨认照片指认,上诉人庾演涛就是抢其金项链的其中一名男青年。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6年4月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在花都区新华街龙珠市场门口被人飞车抢夺身上金项链一条后,即赴现场将上诉人庾演涛及同案人庾伟佳带回审查。
(3)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证实:上诉人及同案人驾乘摩托车抢去被害人金项链的事实。
(4)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鉴(赃)[2006]4-37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金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11664元。
(5)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穗花公刑(技医)鉴[2006]第77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江仲兴右胸部表皮剥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赃物金项链发还给被害人江仲兴。
(7)同案人庾伟佳的供述证实:2006年4月1日下午,其与庾演涛驾驶摩托车去到新华镇龙珠市场路段,见坐在路边一名男子的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就叫庾演涛去抢。其驾驶摩托车调头并慢慢靠近这名男子,由坐在后座的庾演涛伸手将这名男子的金项链扯断抢在手上,后他们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8)广州市公安局收容教养决定书证实:同案人庾伟佳(未成年人)因本案犯罪事实而被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养六个月。
(9)上诉人庾演涛的供述证实:2006年4月1日下午,其与庾伟佳密谋出外抢东西,由庾伟佳驾驶摩托车搭乘其行驶至龙珠路龙珠市场门口时,看到一男子坐在路边,脖子上带着一条很粗的金链。他们就驾驶摩托车靠近那男子的旁边,由其伸手去抢金链。但刚抢到手后,庾伟佳驾驶的摩托就摔倒在地。两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关于上诉人庾演涛提出其行为属犯罪未遂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江仲兴陈述证实:上诉人庾演涛在抢得其金项链后,因逃跑时摔倒而将该链丢在路边,他们抓获上诉人庾演涛时才将该链拾回。同案人庾伟佳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庾演涛在抢夺金项链得手后,他才驾车逃离。上诉人庾演涛供述证实:他抢被害人金项链到手后不久,庾伟佳驾驶的摩托车就摔倒在地。上述供证之间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庾演涛是在抢夺被害人金项链的行为已经完成后,于逃跑过程中而被人赃并获的,其行为属犯罪既遂。上诉人否认抢到金项链,提出其行为属犯罪未遂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庾演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夺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上诉人庾演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及适用相关法律有误,致量刑不当,本院均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6)花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庾演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缴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韩志军
代理审判员潘文宇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国锐
-
彭涛抢夺案判决书
476人看过
-
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抢夺罪一案
384人看过
-
张利涛抢劫一案
320人看过
-
马文涛抢劫、盗窃案
405人看过
-
马智勇、蒋涛抢劫案
187人看过
-
宋芳、王涛、王丹抢劫案
218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如何定刑抢夺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5《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怎样区分抢劫案件与抢夺案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02一、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哪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