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01:20:09 168 人看过

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其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海事诉讼具有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的特点。

海事诉讼中保全担保的种类

1、现金担保,指担保人以现金或其他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为表现形式的担保。

2、信用担保,指银行或者其他具有担保资格的组织以其商业信用所出具的担保函。实践中常见的有:

(1)保险人提供担保函。

(2)银行担保。

(3)资信担保。

3、实物担保,指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担保。

若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实物担保,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若为信用担保,则《海事诉讼法》对于担保人是否适格、法院应如何审查担保人资格等问题均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担保行为过于随意,担保人资格出现瑕疵等问题。在实践中就曾出现担保人提供担保以解除对财产的扣押后,又以担保人主体不适格而要求确认担保无效的情况,给权利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害。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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