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酝酿多年,弥补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的空白,于2003年3月4日在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18个区县还将设立区县仲裁委员会。从5月1日起,人事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和单位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办法》规定了仲裁员的遴选制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这在我国尚属首例。据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处长王克志介绍,目前已有27个省市出台了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随着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干部人事管理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由于传统的人事纠纷解决方式存在明显弊端,案件受理程序不规范,缺乏明显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平、规范、快捷的服务,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到2003年底,全市事业单位职工要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目前,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0多万人,是专业人才高度集中的地方。实施聘用合同管理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事纠纷。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可以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拓宽人事争议的救济渠道,弥补人事政策法规的空白。为贯彻执行本法而专门设立的人事仲裁处也将于5月1日后启用,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何区别?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同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和机构适用于北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建立、变更、终止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人事纠纷。具体包括: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因公开招聘、用人程序、定期或定期考核、辞退辞职、安置失业人员等问题发生的人事纠纷;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因聘用、调动发生的人事纠纷;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其他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颁布前发生的各类人事争议,原则上由争议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和仲裁机构适用于中央和市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城市和郊区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京办事处、分支机构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全市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可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因员工被辞退、开除、辞退、辞职、自愿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订立、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补偿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时效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最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受理机构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案。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30天。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处长王克志说,过去发生人事争议时,一般需要半年或一年时间通过信访解决。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除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不同,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实行分级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区、县应当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人事争议案件和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在京的人事争议案件,由设在北京的中央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处长王克志介绍,5月1日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予受理,由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方式解决。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实行分级管辖,实行属地管辖。人事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不同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员的遴选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由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中自由选择一名仲裁员,增加了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中国尚属首次。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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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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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人事仲裁区别?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4劳动仲裁首先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比如银行流水、社保缴纳凭证等,另外还需要提供工资和工作时间的证明,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等;如果有些证据必须用人单位提供,比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名册等等,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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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20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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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陕西在线咨询 2021-03-19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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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