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的召集权有顺序限制吗
股东会的召集权是有严格的顺序限制的。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三者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当前一顺位不能履行职务时,下一顺位才能够召集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有什么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有什么
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如下: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n(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n(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n(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n(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n(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n(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n(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n(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n(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n(十)修改公司章程;\n(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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