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多人就同一事由对同一人提起诉讼不用多分起诉书,按照上述规定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就可。
一、填写诉讼状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起诉书的书写技巧
1、原被告主体准确。被告主体准确是指被告的身份准确,常见主体有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五种。其中政府机关和行业协会一般都不会出错,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有时候会被混淆,甚至弄错。下面就对后面三种做一个区别。
2、如果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则被告应该为企事业单位而不是其负责人或职工。因为企事业单位的行为是通过企负责人及职员实施的,因此就需要判断其负责人或职工的行为是基于个人身份还是基于其供职单位的身份。例如某教师在执教的过程中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伤害,那么这个行为并不是基于其个人身份,而是基于其教师的身份,因此若学生家长主张相关权利,则应当以学校为被告,而不是该教师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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