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诉罢访就是停止上访,停止上诉。证明其信访事项已经获得妥善处理,如果没有新情况,不得再信访。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妥善善后,息诉罢访,是杜绝赔偿白条的必要延伸。
作出赔偿决定,并将赔偿金落实到位,检察机关的责任也就到此为止,但由于原案的情况各异,部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不是单单一个刑事赔偿就能完全解决的,如果检察机关就此住手,极有可能引发新的上访,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立足于妥善善后,有必要从三方面着手对执法功能作必要的延伸:
一是坚持与赔偿申请人见面及回访制度。作出决定后与赔偿申请人的见面,是做好息诉工作的关键时刻。必须改变以前简单地将赔偿决定书送达即可的作法,而将见面过程变成积极沟通与法制宣传的过程,特别是对于不予赔偿的案件,或者是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有较大的不满、有可能会申诉或者上访的情况下,耐心做好说理工作,尽量使当事人相信我们的工作,理解为什么我们要做出那样的决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巩固息诉成果,还要坚持在案件办结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赔偿申请人的思想状况,确保善后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是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赔偿申请人被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被错误追缴财产后,其生活必然会发生极大的改变,甚至其命运就此改变,虽然刑事赔偿能够恢复其一些合法的权益,但并不能解决其所有的合理诉求,不可避免会使一部分赔偿申请人在生活中面临一些其自身不能解决的实际困难,这也是部分当事人在刑事赔偿问题解决后继续上访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这个大局出发,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真心实意地认真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尽一切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赔偿申请人的应得权益。
三是落实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做好稳控工作.对于已经办结的刑事赔偿案件,为了防止出现反复,造成上访反弹,检察机关还有必要主动与赔偿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联系,建立快捷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随时掌握情况,对一些异常的上访动向做到早知道、早处置、早消化,及时将不稳定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郭俊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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