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乱转,你涉嫌侵权了!
花了很长时间创作的作品,转眼却被众多微信公众号抄袭使用,而且还维权无门,太郁闷了!时下,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公众号也逐渐火了起来,越来越多的网友通过这一平台分享身边的大小事,成为自媒体大军中的一员。然而,自由的网络传播环境却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他人作品造成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多数原创作者则抱怨维权困难。
◆现象
转载作品不标明作者及来源
最近一段时间,有些网友反映,他们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作品,被一些微信公众号随意转发使用,却没有注明原创作者或者转载来源。网友们认为,这是赤裸裸的抄袭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根据网友们的反映,某媒体随意浏览了十几个微信公众号,发现确实存在着不少公众号发布文章没有标明作者或文章来源的情况。仔细查看还能发现,同一篇文章会同时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微信公众号中。这些被广泛转载的文章,有的来自主流媒体,有的是民间作者的作品。但部分公众号转载后,却将署名去掉,文章标题、内容、图片等则一字不漏照搬。
如本地一个公众号,每天都推送3至4篇文章,其中有部分是转自新闻媒体的报道,却并不标明新闻来源及原创作者。如7月12日,该公众号推出《潮剧也卖萌,90后戏迷又出新作》一文,并没有作者署名。某媒体在网上查找之后,发现该文是《南方都市报》一名见习某媒体采写,并在今年5月13日发表的。
本报近期也有不少见报文章,被一些公众号无条件分享。如,某本地公众号6月25日推送的《女大学生制作短片解读慢城潮州》,还有一个专门发布潮汕地区各类资讯的公众号4月7日推送的《灯笼村竹编灯笼手艺后继乏人,工艺濒临失传》等,都是本报某媒体采写发表的新闻作品,但在这些公众号中均被去掉署名,也未标明文章来源。
采访中,有被侵权的作者表示,虽然也想通过微信中的举报功能进行投诉,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对方只是将被投诉的文章删除,而公众号每天推送的文章,依旧有不少是来源不明的。对此,一媒体工作人员就说,现在已经进入自媒体时代,公众号转载文章不标明出处或作者的行为,或许是无意的,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新闻侵权现象将会愈演愈烈。
◆声音
原创作品被盗用投诉无门
我的原创作品被署上别人的姓名,然后还投稿到其他自媒体平台。结果去投诉的时候,对方居然理直气壮,并要求我拿出证据,我相当无语!提到作品被抄袭的事情,网友潮州角落说她已经习以为常,无力吐槽。
潮州角落喜欢旅行、摄影,3年前开通微博后,就经常将自己拍摄的图片,配以文字感悟发布到网络上。不过,一段时间之后,总有粉丝告诉她,有人抄袭了她的作品。当时潮州角落也曾用私信或者评论的方式进行投诉,但却得不到回复,之后她尝试在微博小秘书进行维权,可是根本没有任何效果。
今年,潮州角落又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同样在上面分享自己的原创作品。为避免被抄袭,潮州角落的图片都加上自己设计的水印。可令她气愤的是,部分公众号不仅光明正大地将她的文字复制下来,还将图片的水印去掉,换上自己的公众号名称,有些人甚至直接署上自己的姓名。
这些作品都是我的心血,但抄袭者丝毫不懂得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真是生气!潮州角落觉得,任何一个微信公众号都应该有自己的原则和宗旨,既然冠上潮州二字,就应该多出精品,为宣传潮州出力,而不能为了吸引粉丝或者盈利不择手段随意抄袭,这是对受众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样的风气不利于微信公众平台的健康发展。
◆分析
网络自由性造成侵权发生
韩山师范学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的老师丁老师认为,网络的即时性和共享性、交互性、数字化、非线性传播以及个性化特点,为人们提供自由表达和评论的机会。但新媒体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恶搞、垃圾邮件和网络侵权等失范行为。网络侵权将造成侵犯他人权益、扰乱网络秩序、降低公信度等后果。而当前微信公众平台出现随意转载抄袭、信息源混乱,其实是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应该得到更好的改善。
丁老师分析说,新媒体在发展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首先是缘于网络相对自由的特性,如即时性、共享性和交互性,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体素质不高,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次,网络传播的成本低,网民的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意识淡薄,缺少网络传播审查机制,当前网络侵权较难取证,也造成了侵权的发生。
在丁老师看来,要改变当前的网络环境,首先要采用实名制保障作者本人的权益,这样司法部门才能及时寻找到涉嫌侵权的信息发布者。还要完善网络监管制度,健全网络立法,强化把关人的把关意识,加大力度利用防火墙、加密等计算机技术来审查发布的信息及发布者,防止非法复制和下载,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和健康。最后,网民自身应提高维权及自律意识,保障自己的网络信息发布权不受侵犯的同时,也要自觉要求自己不得非法转载他人的信息。
◆建议
原创作者可用法律武器维权
网民遇到微信公众号侵权情况,可通过怎样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表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首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则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如果受到类似侵权,著作权人通过微信平台的举报功能进行举报,这样的办法可行吗?刘斌律师认为,著作权人首先向该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转载的内容,这是可行的。但由于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只能根据《平台服务协议》认定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根据协议内容做出处理,一般不会将这样的侵权案件提交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此效果相对有限。
刘斌建议,遭遇侵权行为时,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要注意对侵权行为的取证,保存侵权的证据,以便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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