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38:52 118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劳社[2003]3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考核依据

(一)《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

(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书》;

(三)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三、考核内容

(一)新增就业岗位责任目标

1、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人数;

2、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

3、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其中省外、境外输出人数)。

(二)就业投入责任目标

1、落实再就业资金,并列入预算;

2、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

3、安排资金用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4、每年用于就业再就业的各项经费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5、按原有规模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用于促进再就业。

(三)实就业政策责任目标

1、制定贯彻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2、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四)就业服务责任目标

1、建立并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2、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的免费培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建立并实施再就业援助制度;

4、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并发挥作用;

5、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规定履行职责;

6、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得到落实。

(五)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责任目标

1、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2、建立大龄困难群体的动态管理制度;

3、对大龄困难群体开展再就业援助;

4、落实对大龄困难群体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二)市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签订的《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有关目标责任,对每个考核指标制定出具体的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达不到要求的,从各项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各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履行责任目标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和评分;市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综合评定,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采取半年检查一次、全年总考核的步骤进行。每年7月份对上半年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次年1月,对上年就业再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五)市政府根据市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做得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

五、考核要求

市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考核资料,如补报统计数据。量化指标来源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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