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7 16:34:05 299 人看过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如果申请人以及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房产的话,那么是不能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申请了公共租赁房屋的相关人员,也是不能够办理房屋转让申请。如果当事人有重大疾病的话,那么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4: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济适用房相关文章
  • 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国家针对经济适用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经适房的购买条件、程序和上市交易都有规定,1、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
    2023-03-30
    166人看过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
    2023-05-05
    352人看过
  • 济宁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5、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6、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一、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
    2023-03-21
    73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非将经适房转变为商品房,条件是先住满5年,再进行更名交易,补交契税和土地出让款。2、所谓“经转商”,即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这个词汇的出现主要是围绕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问题出现的。国家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因其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3、国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
    2023-04-01
    140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有哪些条件?(一)贷款对象的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经适房所在城市正式户口的自然人。(二)贷款对象满足的条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以个人的自身能力为主,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贷款方式贷款方式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四种。当前采用较多的是以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方式。其他三种方式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采用。(四)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的限制借款人申请借到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不能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贷款期限:1-2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二、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贷款?(一)申请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流程:申请纯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按业务预约提示要求的经适房申购的所有共同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到场签字;如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
    2023-02-21
    274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不可申请南宁经济适用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已购买或作为共同申请人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2、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退出的;3、已购买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购政策性住房已经转让且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计算超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计算超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已转让但未满5年的。5、已购买商铺、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一、购买限价房要注意什么1、限制: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2、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3、不得同时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已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申请购买限价房。4、房源:有两种筹集方式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5、价格:按市场价
    2023-03-08
    127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等环节。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 更多>

    #经济适用房
    相关咨询
    • 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所以现在很多符合条件的买房都会去申请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南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
    • 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包含哪些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3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标准如下: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
    •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0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9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