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可用社保卡购药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6:02:04 416 人看过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可用社保卡购药的规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

(一)基础能力提升行动

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形成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基础能力,为管理服务创新行动和社会协作发展行动提供基础支撑。

1.精准识别能力。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实现“一人一卡”。建设社保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以下简称持卡库)、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推进人员、单位信息在各业务领域之间的充分共享,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对接,实现“一数一源”。依托社保卡及持卡库,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身份认证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综合身份认证手段,形成业务办理的实名制验证能力,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并与国家统一建设的用户身份认证体系实现互联互通。结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进一步提高身份认证的准确度与方便性。

2.信息汇-聚能力。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数据战略,规范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拓展数据采集范围,强化数据质量,积极与公安、税务、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共享数据资源,探索引入社会机构、互联网的数据资源,构建多领域集成融合的大数据应用平台。聚集整合个人就业经历、职业技能培训、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工资收入、权益保障、表彰奖励等数据,以及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等数据,构建“人社电子档案袋”。融合社保卡应用、服务、管理信息,构筑“用卡轨迹图”。

3.需求感知能力。基于各类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各类服务对象的基础属性、业务属性、行为轨迹进行“画像”,开展比对和关联分析,准确描述不同群体、个体的业务行为特征,核验服务对象的业务状态,形成对服务诉求的感知与预判能力,为面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具个性化的主动服务奠定基础。

4.信用评价能力。建设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整合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建立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模型与标准,对各类服务对象守信失信行为进行分析,构建“人社信用体系”,客观评价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行业信用情况,并与国家信用体系全面对接,实现信用信息互通、评价规则互认。

5.支付结算能力。充分发挥社保卡普遍加载金融功能的优势,强化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功能,支持各类缴费和待遇享受应用。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付结算平台,广泛借助合作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渠道,拓展社保卡的线上支付结算模式。

二、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

国务院107号文、央行5号文,到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及虚拟信用卡、79号文暂停新增银行卡收单业务,再到近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10号文,在中国第三方支付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如此逐渐加码的监管,下面将重新梳理监管部门的各种文件和监管措施,以便理解监管措施、理清框架和顺序。

2014年1月13日,国办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协调。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3月13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出《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意见的函》。

3月14日,原本还处于内部小范围讨论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版本流出,对支付转账限额的管理引起热议。

3月22日,建设银行便迅速下调了快捷支付限额,至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紧了快捷支付限额,其中,工-行还统一了快捷支付接口。

4月10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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