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领导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对新聘任的各级领导,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等安全教育与考试。
2、每年年初组织一次有本单位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安监员和各班组长及运行值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由分公司经理(副)负责。
3、利用会议室,用以宣传贯彻总公司、分公司等上级领导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吸取兄弟单位的经验教训,观看事故录象专辑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4、每年汛前即五月份,应组织全体生产人员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5、对新进公司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现场参加工作。
5.1公司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生产、建设的规程、规定;总公司、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和机、电设备方面的安全知识;本公司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案例。
5.2部门级:本部门从事生产的特点性质和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本部门工作场所主要危险点,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5.3班组级:维护部门及运行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及范围;本工种使用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工器具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电站工作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讲解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5.4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分阶段进行现场规程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5.5检修、试验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高处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7、生产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新的检修工艺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试合格。
8、在岗检修、试验、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9、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10、所有生产人员必须利用安全活动(运行每个倒班一次、维护每周一次)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公司所在职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1、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运用安全录象、幻灯、电视、计算机多煤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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