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00:36 377 人看过

关键词:间接故意;意志因素;风险控制;行为本位;罪过形式

内容提要:强调意志因素的传统故意理论难以满足刑法控制风险的需要,有必要以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认识或预见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并在故意与过失之外引入轻率的罪过形式。随着刑事立法受行为本位思想的影响,结果要素在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这对以结果作为认识内容核心的传统故意理论构成重大挑战,后者因此无法对某些犯罪的罪过形式做出合理的解释。

犯罪故意是刑法总则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与总论中其他主题领域近年来在学术上所取得的长足进步相比,罪过领域基本上是由传统刑法理论独霸天下,鲜有学术性的争鸣。大体而言,我国传统的罪过理论有三个特点:

(1)区分故意与过失乃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时,要求必须同时考虑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2)固守故意与过失的二分论;

(3)就故意犯而言,原则上需要对属于构成要件事实的所有要素具有明知。本文对故意理论的反思将围绕与之相对应的三个问题,即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标准、二分论的缺陷与故意的认识内容展开。

一、意志因素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

我国刑法理论向来认为,对犯罪故意的界定需要同时借助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过,仔细分析,意志因素无疑才是界定犯罪故意的关键。根据通说,在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传统刑法理论将认定故意的重心建立在意志因素上,容认说(或称容允说)被认为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说。根据容认说,行为人的意欲通过其对结果的“认可”、“同意”、“容允”、“容忍”或“接受”表现出来。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的情况下,通说认为只能成立直接故意,因为在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时,行为人在意志上便没有放任的余地,自然也不可能构成建立在意志放任基础之上的间接故意。正是基于此,有学者明确断言,在认识与意志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中,意志占主导地位,认识属辅助地位{1}(P.159)。

毫无疑问,在典型的直接故意中,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乃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目标;因而,意志因素之于直接故意的重要意义当属没有疑问。理论上所谓的容认说,完全是为解决间接故意的认定而提出。对于崇尚体系性与逻辑性的大陆刑法理论而言,突出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乃是基于与直接故意相协调的考虑,以实现故意理论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不过,轻视认识因素而以意志因素作来认定间接故意[1]之核心因素的做法,无疑有它的缺陷。

首先,它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使得对故意的认定充满任意性。正如学者所言,“容允”是一种极为微妙的心理状态,包含非理性的情绪因素在内,将其作为故意的中心要素的话,会使故意的成立范围变得不确定{2}(P.25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成为刑法理论上一直纠缠不清的难题,无疑与意志因素本身的不可捉摸直接相关。究竟根据什么来判断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容认还是不容认,容认说本身无法解答这个问题。换言之,容认说无法表明行为人的哪些具体表现可认定为对构成要件结果存在容认。这意味着,如何证明行为人存在“容认”,才是问题的真正所在。此外,所谓的容认,实际上包含两种心态:一是认为即便发生结果也没有关系,即积极的容认;二是对结果的发生并不关心或介意,即消极的容认。很显然,倘若认定“容认”同时包含积极的容认与消极的容认,则不仅对故意的成立范围无法限定,该要素本身也失去存在之意义。无怪乎,即使是容认说的支持者也认为,消极的容认,根本没有心理的实质,故难以认定为故意{3}(P.217)。反之,如果认为“容认”仅限于积极的容认,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将进一步面临如何区分这两种心态的棘手任务。

其次,将意志因素作为界定故意的标准,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意志完全属于个人的内心活动,在行为人缺乏积极追求的明确心态时,其对危害结果究竟持什么心态,恐怕只有行为人本人才知晓,有时,甚至行为人本人也不一定有清楚的认知。毕竟,放任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而非积极的意志过程。究竟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最终只能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在刑讯逼供沉疴难治的今天,对口供的看重无疑与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最后,对间接故意的实际认定,主要依据的是认识因素而非意志因素。从抽象的理论角度,人们尽可以借助意志要素来定义间接故意。不过,既然放任是一种完全内在于人的心理的消极的接受或认可状态,从可操作的角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对结果存在容认,无疑需要借助其他外在因素。具体而言,行为人是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通常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概率或可能性程度;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或预见程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概率越高,便越有可能认定被告人有认识或预见,由此也越可能被认为是故意。正如英国上议院大法官Scarman所言:结果发生的概率越大,该结果便越可能被预见到;如果该结果被预见到,对结果持故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2]

这一点同样为坚持意欲要素必要论的大陆法学者所认可。在台湾学者许玉秀看来,认定故意的认知依据是行为人对危险的相信程度,即认真程度,这会影响认知输送给意欲的动力强度(包括阻却意欲的压抑力量);而就判断认知程度而言,客观危险是一项重要依据。高认知程度足以提供意欲动力,只要认知要素输送意欲要素的动力的情形没有被排除,即可认定“并非完全没有意欲”{4}(P.157)。无独有偶,周光权教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对于间接故意中放任的含义需要结合三个层次进行递进式判断:其一,放任必须建立在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基础之上。其二,行为人必然对结果有过“认真的”估算,即真地认为结果有发生的可能性。其三,对结果采取“无所谓”态度,即接受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1}(P.165—167)。不难发现,在三个层次的判断中,前二者直接与认识相关,而只有第三个层次看来才涉及意志因素。问题在于,究竟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接受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从作者给出的答案,即应该“以行为人所预见的结果是否是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相联系的具体结果”为标准来看,他再一次下意识地借助认识因素来认定放任这种意志。由此可见,虽然作者强调意志因素在界定故意时的核心地位,但在具体判断间接故意的放任时,依赖的其实完全是认识因素。这种立场上的前后矛盾很难说是思虑欠周的结果,而只是表明一个事实:即使意志要素在故意的理论逻辑中不可或缺,它显然也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完全取决于认知程度。

正是由于在认定故意与过失时意志因素缺乏独立的价值,普通法国家坚持完全以认识因素作为界分的基础。首先,以行为人是否对危害结果具有实际的认知为标准,而将过失(negligence)[3]区别于故意和轻率(recklessness)。故意和轻率都属于有认识的罪过形式,通常被统称为“恶意”(malice)。换言之,立法中出现“恶意”或“恶意地”(maliciosly)之类的术语,一般被解释为可由故意或轻率构成。与此相对,过失则是一种无认识的罪过,指不注意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0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作者相关文章
  • 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理论与反思
    本文介绍了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理论与反思一系列相关内容,减刑假释法律规定是可以,也就是说,在监狱表现好,只是获得了减刑假释的资格,而并非说一定要减刑假释。(一)全面认识减刑假释性质。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减刑假释法律规定是可以,也就是说,在监狱表现好,只是获得了减刑假释的资格,而并非说一定要减刑假释,但是如果在监狱表现不好,是不能获得减刑假释资格的。因此,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宣传,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好好重新做人,才能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从而早日出狱,开始新的生活,否则只能按照法院判决在监狱服刑。(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长刑长减、短刑短减是党中央在综合全面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国家战略,是当前指导减刑假释改造的根本指针,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犯罪因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才遭受国家
    2023-04-22
    253人看过
  • 严重犯罪案件的意思
    重大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分类的一种。指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如杀人致死或重伤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强奸妇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残害妇女的;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制造贩卖毒品的;以及使华侨、港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重大刑事案件标准认定标准如下:(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二)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新类型案件;(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五)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六)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
    2023-07-13
    227人看过
  • 从一重罪论处是什么意思
    从一重罪处罚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种法条。从一重罪处罚”是指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质为数罪,想象竞合犯是—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择一重罪处罚,从一重处断;牵连犯的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择一重罪处罚。一、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因为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根据司法实务,其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即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各罪中,以较重的刑罚进行处分,如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罪,择一重罪处罚。二、什么是连续犯连续犯指对数个可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又属同种的行为反复连续
    2023-03-27
    397人看过
  • 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的反思与重构
    一、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根据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1、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2、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3、通知重新仲裁。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仲裁庭对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重新进行仲裁。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或依职
    2023-06-06
    221人看过
  • 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理论和实例
    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定性量刑和罪与非罪。因而,作者试图从新的角度,通过具体案件,对间接故意犯罪未遂进行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学者和同仁志士。间接故意犯罪有没有未遂?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不尽一致。学者认识尚未统一。从各国立法上看,大致有三种情况:1、承认间接故意可以存在犯罪未遂。如《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典》第8条;2、认为犯罪未遂只存在于以犯罪为目的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从而排除间接故意未遂。如原《苏俄刑法典》第15条2款;3、多数国家只规定犯罪未遂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没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分。在刑法理论上,国内外学者对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问题也一直存在分歧。旧中国法学家曾介绍:意大利刑法理论否认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荷兰、挪威、德、奥等国的法律解释则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见许鹏飞《比例刑法纲要》130页)。日本法学家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
    2023-06-11
    350人看过
  • 论单位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
    一、单位故意犯罪意志的特征所谓意志是指一个人用以控制其行为、选择其行动方针并指导其达到一定目的的精神能力或者精神力量。[1]单位意志则是指根据单位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经过单位的机制产生和运行,反映单位利益并支配单位行为的精神力量。单位的犯罪意志则是单位正常意志的变态和异化,是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核心部分。对于单位犯罪意志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意志具有三个特点,即形成具有程序性、内容具有整体性、实现具有间接性。[2]而有学者则认为犯罪意志的第三个特征是利益性[3]、双重性[4]。从上述观点来看,对于整体性是单位犯罪意志的特征这点,研究者们是不存在异议的,存在的只不过是理论表述上的差别,而在对程序性、双重性、独立性、实现的间接性、动机的利益性的认识上,则存有较大的异议。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故意的核心是单位犯罪意志,既然是核心,单位犯罪意志必然体现单位犯罪故意的特征。单位犯罪故意具有整体性、程
    2023-06-03
    420人看过
  • 论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决策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界定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政府滥用征地权在近年屡遭诟病。许多学者都试图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但笔者却认为,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这一特质决定了对公共利益决策机制进行研究的重要性。一、公共利益决策困境(一)以公共利益之名——被滥用的土地征收权土地征收作为国家以非市场的方式取得非国有财产的强制性政府行为,是对既定财产秩序的破坏,除了对社会发生更直接的影响外,还间接地影响到财富的分配,因而不应当轻率地使用。[1]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二战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宪法中都因应所有权社会化的要求,规定国家可在必要时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几乎毫无例外地将为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法定程序以及给予补偿作为行使该权力的限制条件[2]。尽管新中国的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及至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但也都无一例外地将国家依法对土地征收限制在公
    2023-06-10
    486人看过
  •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三)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四)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
    2023-02-14
    242人看过
  • 间接故意犯罪形态论
    一、间接故意内涵的界定间接故意犯罪类型是否为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含括,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揭示了犯罪故意应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换言之,行为人能够认知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同时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发生的心态,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由此可见,刑法规定本身并未将犯罪故意厘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完全是一种理论层面上的研究。但探究间接故意的价值取向对犯罪故意理论具有积极的作用勿庸置疑。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分野源于刑法第14条对行为人意志因素的表述,即“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希望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直接故意;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理论界关于间接故意概念的介述基本上援此为据,虽争鸣不甚激烈,但仍然存有几种不同的解释:其一,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
    2023-06-03
    211人看过
  • 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众所周知,刑事强制措施是指是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互相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能够适用刑事案件的各种不同情况及其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自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强制措施中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可以说很多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司法事件大多出自刑事强制措施环节,在社会上已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巨大的反响。这些从不同方面反映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对强制措施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因此,本文拟从分析实施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对五种强制措施的修改,提出对刑事强制措施法律监督机制的反思与建构。一、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世界各国刑
    2023-06-11
    298人看过
  • 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构建
    一、研究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一)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在许多生产、经营领域,分工日益精细,任何一个环节稍有疏漏,都将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过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新闻媒体经常报导的矿难、重大交通事故、劣质工程事故、食品安全卫生事故、重大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监管部门、生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导致的。依单个过失分别处罚是不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有相互分工、协作、依赖关系的行为人,适用共同过失犯罪的有关理论。追究共同过失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他们提高警惕,积极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二)符合现代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趋势近一百年,是西方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高度发展的一百年,同时也是西方过失犯罪理论日益受到重视、有诸多
    2023-06-12
    139人看过
  • 公民言论自由与构成犯罪的界限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显然包括网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并不是指自言自语的自由,或者夫妻二人窃窃私语的自由,而是指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由于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所以,有人习惯于认为,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以言治罪的做法,侵害了公民宪法权利。但是,言论自由权不是随意讲话的权利,不是自由看电视的权利,也不是你的话不遭人恨的权利。实际上,就像其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一样,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依背景而定和有条件的,规定了人类想象力可以企及的各种可能性。换言之,虽然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却又可能构成犯罪。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发表某种言论却又可能构成犯罪。如何划定其中的边界,是古老的话题。根据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言论的社会价值与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将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分为四类进行讨论:第一类:是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
    2023-06-11
    384人看过
  • 教唆犯的质疑与反思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由以上的各种观点可以看出,因教唆犯引发的争论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存在着不少缺陷。针对教唆犯的性质和教唆犯的停止形态描述:第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上文中关于教唆犯的性质的观点大都是针对传统的共犯中教唆犯而言的,很多学者都对之进行了批判地分析,认为教唆犯从属性说,立足于客观主义立场,无视行为人之主观恶意,割裂了主观和客观的联系;教唆犯独立性说则相反,其立足于主观主义,同样割裂了主观和客观的联系;通说都认为教唆犯的二重性说是最具科学性的,应当以此为基础建立共犯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统一说。摒弃性质说采取回避态度,熟视无睹地否定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否定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既缺乏根据,更无助于解决问题
    2023-06-11
    378人看过
  • 对贩卖儿童死刑的争论:探讨与反思
    死刑其实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事实上,量刑是个严密的制度安排,朴素的正义感有时未必能实现正义:1、不宜死刑的原因。拐卖儿童不处以死刑是有道理的,是为了保障被拐卖儿童的安全。试想拐卖儿童就死刑,那么结果就是,人贩在被捕前,就有可能杀死被拐卖的儿童,毁尸灭迹,反而有一丝活的可能。和纯绑架不死刑是一个道理。2、重刑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有个关于资本主义的论断:当利润超过百分之百,他们可以杀人。我想人性是共通的,对于追逐经济利益而贩卖儿童的人而言,有时他并不在乎死刑还是徒刑。3、最终是保护儿童和根本上抑制犯罪的博弈。这是个精密的制度设计,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检验,但检验的过程或者说代价可能是无辜孩子的生命。贩卖儿童的量刑标准是哪些贩卖儿童的量刑标准如下: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2023-07-07
    57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作者
    词条

    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合作作者。... 更多>

    #作者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重婚论,重婚论的意思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0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
    • 犯罪者与动机是什么意思?如何去理论分析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21
      要明白什么是犯罪动机,先要了解动机的概念。恩格斯曾指出“就个别人说,他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从心理学上讲,人的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引起的,没有需要就不可能产生动机。但是,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成为动机,只有需要指向一定的目标,并且展现出达到目标的可能性时,才能形成动机,才会对行为有推动力。
    • 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原则上归女方,孩子年满十周岁可听取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由法院根据男女双方条件综合认定,比如经济收入、住房、工作、与孩子共处时间等,建议在指导下及时收集有利于你主张的证据,可以提高你诉讼胜算。
    •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什么意思,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是怎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4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
    • 论诈骗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5
      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并不充分,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无罪。 其次,写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以及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辩护人姓名并且写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