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间接故意;意志因素;风险控制;行为本位;罪过形式
内容提要:强调意志因素的传统故意理论难以满足刑法控制风险的需要,有必要以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认识或预见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并在故意与过失之外引入轻率的罪过形式。随着刑事立法受行为本位思想的影响,结果要素在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这对以结果作为认识内容核心的传统故意理论构成重大挑战,后者因此无法对某些犯罪的罪过形式做出合理的解释。
犯罪故意是刑法总则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与总论中其他主题领域近年来在学术上所取得的长足进步相比,罪过领域基本上是由传统刑法理论独霸天下,鲜有学术性的争鸣。大体而言,我国传统的罪过理论有三个特点:
(1)区分故意与过失乃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时,要求必须同时考虑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2)固守故意与过失的二分论;
(3)就故意犯而言,原则上需要对属于构成要件事实的所有要素具有明知。本文对故意理论的反思将围绕与之相对应的三个问题,即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标准、二分论的缺陷与故意的认识内容展开。
一、意志因素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
我国刑法理论向来认为,对犯罪故意的界定需要同时借助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过,仔细分析,意志因素无疑才是界定犯罪故意的关键。根据通说,在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传统刑法理论将认定故意的重心建立在意志因素上,容认说(或称容允说)被认为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说。根据容认说,行为人的意欲通过其对结果的“认可”、“同意”、“容允”、“容忍”或“接受”表现出来。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的情况下,通说认为只能成立直接故意,因为在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时,行为人在意志上便没有放任的余地,自然也不可能构成建立在意志放任基础之上的间接故意。正是基于此,有学者明确断言,在认识与意志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中,意志占主导地位,认识属辅助地位{1}(P.159)。
毫无疑问,在典型的直接故意中,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乃是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目标;因而,意志因素之于直接故意的重要意义当属没有疑问。理论上所谓的容认说,完全是为解决间接故意的认定而提出。对于崇尚体系性与逻辑性的大陆刑法理论而言,突出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乃是基于与直接故意相协调的考虑,以实现故意理论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不过,轻视认识因素而以意志因素作来认定间接故意[1]之核心因素的做法,无疑有它的缺陷。
首先,它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使得对故意的认定充满任意性。正如学者所言,“容允”是一种极为微妙的心理状态,包含非理性的情绪因素在内,将其作为故意的中心要素的话,会使故意的成立范围变得不确定{2}(P.25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成为刑法理论上一直纠缠不清的难题,无疑与意志因素本身的不可捉摸直接相关。究竟根据什么来判断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容认还是不容认,容认说本身无法解答这个问题。换言之,容认说无法表明行为人的哪些具体表现可认定为对构成要件结果存在容认。这意味着,如何证明行为人存在“容认”,才是问题的真正所在。此外,所谓的容认,实际上包含两种心态:一是认为即便发生结果也没有关系,即积极的容认;二是对结果的发生并不关心或介意,即消极的容认。很显然,倘若认定“容认”同时包含积极的容认与消极的容认,则不仅对故意的成立范围无法限定,该要素本身也失去存在之意义。无怪乎,即使是容认说的支持者也认为,消极的容认,根本没有心理的实质,故难以认定为故意{3}(P.217)。反之,如果认为“容认”仅限于积极的容认,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将进一步面临如何区分这两种心态的棘手任务。
其次,将意志因素作为界定故意的标准,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意志完全属于个人的内心活动,在行为人缺乏积极追求的明确心态时,其对危害结果究竟持什么心态,恐怕只有行为人本人才知晓,有时,甚至行为人本人也不一定有清楚的认知。毕竟,放任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而非积极的意志过程。究竟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最终只能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在刑讯逼供沉疴难治的今天,对口供的看重无疑与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最后,对间接故意的实际认定,主要依据的是认识因素而非意志因素。从抽象的理论角度,人们尽可以借助意志要素来定义间接故意。不过,既然放任是一种完全内在于人的心理的消极的接受或认可状态,从可操作的角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对结果存在容认,无疑需要借助其他外在因素。具体而言,行为人是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通常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概率或可能性程度;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或预见程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概率越高,便越有可能认定被告人有认识或预见,由此也越可能被认为是故意。正如英国上议院大法官Scarman所言:结果发生的概率越大,该结果便越可能被预见到;如果该结果被预见到,对结果持故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2]
这一点同样为坚持意欲要素必要论的大陆法学者所认可。在台湾学者许玉秀看来,认定故意的认知依据是行为人对危险的相信程度,即认真程度,这会影响认知输送给意欲的动力强度(包括阻却意欲的压抑力量);而就判断认知程度而言,客观危险是一项重要依据。高认知程度足以提供意欲动力,只要认知要素输送意欲要素的动力的情形没有被排除,即可认定“并非完全没有意欲”{4}(P.157)。无独有偶,周光权教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对于间接故意中放任的含义需要结合三个层次进行递进式判断:其一,放任必须建立在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基础之上。其二,行为人必然对结果有过“认真的”估算,即真地认为结果有发生的可能性。其三,对结果采取“无所谓”态度,即接受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1}(P.165—167)。不难发现,在三个层次的判断中,前二者直接与认识相关,而只有第三个层次看来才涉及意志因素。问题在于,究竟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接受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从作者给出的答案,即应该“以行为人所预见的结果是否是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相联系的具体结果”为标准来看,他再一次下意识地借助认识因素来认定放任这种意志。由此可见,虽然作者强调意志因素在界定故意时的核心地位,但在具体判断间接故意的放任时,依赖的其实完全是认识因素。这种立场上的前后矛盾很难说是思虑欠周的结果,而只是表明一个事实:即使意志要素在故意的理论逻辑中不可或缺,它显然也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而完全取决于认知程度。
正是由于在认定故意与过失时意志因素缺乏独立的价值,普通法国家坚持完全以认识因素作为界分的基础。首先,以行为人是否对危害结果具有实际的认知为标准,而将过失(negligence)[3]区别于故意和轻率(recklessness)。故意和轻率都属于有认识的罪过形式,通常被统称为“恶意”(malice)。换言之,立法中出现“恶意”或“恶意地”(maliciosly)之类的术语,一般被解释为可由故意或轻率构成。与此相对,过失则是一种无认识的罪过,指不注意地
-
反思与重构:对结合犯概念的再思考
365人看过
-
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485人看过
-
反思与重塑: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113人看过
-
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61人看过
-
我国减刑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364人看过
-
论体制改革与贪污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重构
78人看过
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合作作者。... 更多>
-
什么是重婚论,重婚论的意思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
-
犯罪者与动机是什么意思?如何去理论分析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21要明白什么是犯罪动机,先要了解动机的概念。恩格斯曾指出“就个别人说,他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从心理学上讲,人的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引起的,没有需要就不可能产生动机。但是,并不是任何需要都能成为动机,只有需要指向一定的目标,并且展现出达到目标的可能性时,才能形成动机,才会对行为有推动力。
-
审判监督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30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原则上归女方,孩子年满十周岁可听取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由法院根据男女双方条件综合认定,比如经济收入、住房、工作、与孩子共处时间等,建议在指导下及时收集有利于你主张的证据,可以提高你诉讼胜算。
-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什么意思,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4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
-
论诈骗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5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并不充分,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无罪。 其次,写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以及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辩护人姓名并且写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