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制度《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分别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
所谓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为确保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而由税务机关采取的行政保护手段。税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缴款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税款征收的保全,以保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必要的税收保全措施,并由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从通常规定来看,税收保全措施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结清应纳税款;
(2)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
(3)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
(5)通知有关支付单位暂停向纳税人支付应付款;
(6)扣押、查封纳税人的有关财产;
(7)限制纳税人的行动或活动范围,如阻止出境等。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44条还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征管法》规定上述税收保全措施,旨在预防偷逃税,保护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执法权。但是,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严禁随意行使。如果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在于促使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因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中国《税收征管法》第40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根据此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起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有确切的证据并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决不能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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