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可以发包村小组的土地吗
首先,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不等于属于村民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指出: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即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独立享有所有权。
其次,村民委员会无权通过村民会议来处分村民小组的土地。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只是在行政区划管理上,作为行政村的成员而应当接受村民委员会对其的管理、彼此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但这种从属性的管理关系,并不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取代村民小组行使对土地的权利,而是只能分别对各自所有的土地,享有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在土地已经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自然没有相应权利。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即哪怕村民委员会直接召开村民会议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进行过表决,甚至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以几乎一边倒的票决结果同意发包,但由于组织者和参加者均超出了权利主体范围,剥夺了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以及村民小组作为独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能力,故同样当属无效。
二、违法发包包括哪几类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三、违法发包后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家建设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中,亦明确要求钢结构工程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制作安装。
另外,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招用劳动者和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禁止违法发包以及因违法发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惯规定。
综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自然人,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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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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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越权发包小组的村委会怎么样处理村民的问题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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