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应该怎样进行
1.在公开审理案件中,由作为原告的公民或法人代表以简洁明了的语气陈述关于诉讼争议事项的事实经过及主要诉求,同时阐述其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支持该诉求的理由。
2.被告方面则需要将其从案情中了解到的相关部分进行阐述,包括直接反驳原告诉求的事实理由及是否存在反诉等情况,同样也需要详细列述其支持论点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3.若案件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相关者,他们亦可通过陈述或答辩的方式参与其中,阐述各自的观点,并对各方提请出的结论性意见予以接纳或反驳。
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想要发表自身观点,需结合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来提出自己的认可或者反对的答辩意见。
4.在此过程中,原告或是被告均有权针对第三人的陈述内容进行必要的回应,以丰富案件事实证据。
5.负责法院审理过程的法官会将此案件的关键争议要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总结出来,并征求全体当事人的确认或者纠正意见。
6.而在进入实质证据展示环节之前,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均应在法官的指导下,依照规定先后确认各自所持有的证据,并提出相应的问题质疑以便于对方进行质询和辩论。
7.所有参与质证的一方都必须接受其他方提交的证据,并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估和反馈。
8.当法官介绍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获取到的证据时,各方当事人再次行使各自的权利,对这些证据进行严谨而透彻的分析和评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3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应该怎样进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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