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已经变更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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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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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病伤鉴定标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6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企业职工工伤病伤鉴定标准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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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自己参考下面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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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标准工伤怎么鉴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6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三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四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八级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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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3我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病、非因公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条件有以下两点:一、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因疾病或非因公负伤为申请的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二、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的,方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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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鉴定劳动能力的基本标准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2-12-19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