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关于做好城市合作银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为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城市合作银行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实施办法(试行)》(陕国税发[1996]242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二、关于加强城市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税前列支审批制度。
1、城市合作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财务收支。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审核成本和费用开支,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2、城市合作银行当年发生的资产盈亏、报废和毁损等损失,应查明原因,扣除过失人赔款后,年净损失超过2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达到或超过100万元(西安市2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3、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呆帐损失以贷款企业户数为单位,每户呆帐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核销;每户在30万元(其中西安市每户在5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呆帐损失的认定条件和核销呆帐损失的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暂行规定》(国税发[1996]225号)执行。
4、城市合作银行实行由支行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向所属支行提取(分摊)总行管理费。总行提取(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陕国发[1996]224号)的规定执行。实行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应严格控制在营业收入的2%以内。如确需增加的,超比例提取的部分应报省国税局审批。
5、关于装修费和租赁费用的列支问题,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国税发[1997]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由合作银行分解到盈利的分支机构予以税前弥补;对于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予以弥补。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亏损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的审批权限为:年度亏损弥补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度亏损弥补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亏损弥补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7、凡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以上应在税前列支的项目,实行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列支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应予以调整。
三、关于信用社清产核资后允许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净资产的审批权限问题。
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列为营业外支出。具体审批权限为:每户信用社净资产负数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净资产负数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净资产负数超过5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更多>
-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如何领取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5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
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2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含职业病)流程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如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鉴定职业病——确定赔偿数额——执行。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
劳动局工伤待遇支付范围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03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克扣的,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保局工伤待遇支付范围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费,赔偿范围为: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2、伤残赔偿费,赔偿范围为: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死亡赔偿费,赔偿范围为: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4、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包括医疗康复费、职业康复费、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