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7 17:10:38 411 人看过

1、税额标准。一类地为18元/平方米,二类地为15元/平方米,三类地为10元/平方米,四类地为7元/平方米,五类地为5元/平方米,六类地为4元/平方米。

2、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秉承着整体税负基本不变的原则,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它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

3、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4、我市溧水区、高淳区继续执行原标准至2017年12月31日。

5、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规定由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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