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管、发改委、建设、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管部门。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区(县)房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管部门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交易工作。
各区(县)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相应人员的配备和编制,确保其正常工作。第三,区(县)政府应当在区(县)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合并、整合的方式,设立房屋征收办公室国有土地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接受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
房屋拆迁公司的原名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保留,直至之前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相关业务完成。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规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落实程序的规定,做到程序化是透明的,结果是公开的。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信用评估体系,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成的评估监督小组,居委会(村)干部、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可以吸引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推荐或者推选的代表参加。评估监察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印发的《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检查处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方面,本市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后,由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和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等,补偿费的筹措、计划启动时间等第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信息化管理,市房管部门要按照本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监督管理。同时,提供规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示范文本,逐步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条码结算管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办公室要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7在国有土地上开始征收房屋时,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告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制定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区(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确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并列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本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可以开展房屋调查国有土地登记与补偿规划。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区(县)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证明符合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制定工作。8旧城区改建的就近范围,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确定。在确定附近范围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路内的,附近范围可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内;
(2)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路外的,附近区域一般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9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认定,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国有土地征收部门审核。
如果被征收人或公共住房承租人向h区(县)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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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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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经201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该《细则》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5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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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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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221.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2.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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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优先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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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十二)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0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